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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
湖南-长沙 10-10 16:20 悬赏 5 发布者:klklkl…… 给我留言 回答:(4) 因修建拦河坝,水流湍急致使渔船翻船,意外溺水身亡,有哪些法律条律参照?死亡赔偿金只是交通事故赔偿方案么?以上事件算交通事故么?如果不是,有哪些法律文献参考?标准参照哪些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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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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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0 17:08
这个问题虽然有他的特殊性,但是并不代表他要适用专门的法律。这实际上仍是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死亡了,关键是找准是什么原因导致他死亡的,这个原因是谁造成的或者是哪些主体综合原因造成的,从而判断各方的责任大小。
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交通事故的方案,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的赔偿项目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有权向责任人索赔的有:受害人的妻子,儿女和父母。
最后,受害人亲属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死亡赔偿金并非是交通事故的方案,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的赔偿项目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有权向责任人索赔的有:受害人的妻子,儿女和父母。
最后,受害人亲属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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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0 21:43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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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0 22:17
肯定不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交通相关法律,只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要求,法律条款很多,建议详细电话咨询。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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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1 15:34
可向责任方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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