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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这种形式是否应该存在?
10-10 22:21 悬赏 5 发布者:树立正义之旗……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四川 回答:(2)
在当今中国,很多地方发生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的法律案件的时候,当地派出所或者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最先想到的不是到法院判决而是想到把双方通知到一起然后进行调解,而很多事情就是这样一调解的形式告终,虽然有时候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会留下一些不足的地方,我觉得调解这样的形式对实施法制社会的建设是个极大的阻碍,因为他毕竟包含有很多人的主观因素,所以调解这种形式是否应该存在呢?谢谢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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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0日 22时36分
您好,我国离婚案件法律规定是必须调解的,其他的就是可调可不调,这都是自愿的,调解对社会和谐及减少诉累是有很大好处。
追问:
您好,您觉得“自愿”这个词是个主观因素多还是客观因素多呢?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中国人怕麻烦或者最好尽量把事情小化的思想,所以很多情况下不仅双方会选择调解而且执法人员也会给予双方进行劝解的建议,有些人本想进行上诉法庭解决的,结果在相关法律部门人员的劝说下选择调解,当然有些特殊情况可以理解,但是我怕的是这种情况已经不属于特殊情况了,而是有普遍化的趋势,这样一种趋势您觉得不会影响法治社会的建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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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给予进一步的解答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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