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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法 2012年4月12日,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

山东-菏泽 12-26 21:0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产品质量 法 2012年4月12日,王先生在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月24日又购B公司生产的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一日王先生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为此,王先生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三方连带赔偿其损失。某商场辨称:冰箱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其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B公司辨称:王先生违反安装说明的要求,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调查: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王先生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 根据产品质量法讨论以下问题: 1.商场对王先生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对王先生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3.制造保护器的B公司对王先生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4.王先生的财产损害应自己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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