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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刑事起诉状 自诉人:武占英,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

河北-邯郸 12-28 02:0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侵占罪刑事起诉状  自诉人:武占英,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33号1单元3号 被告人:武英湾,女,汉族,1958年6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邯山区矿院西街13号2栋2单元5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 1、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归还原告房屋租金款项17673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17673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父亲武茂生、母亲刘江雪膝下育有两男两女:长子武占英、次子武军民、长女武俊英、次女武英湾。母亲早逝。 2002年5月23日,父亲召集原被告等四位子女协商,将自己名下住房及存款进行安排。房产两套:邯郸市第一运输公司八队家属院6号楼1单元2号划归给次子武军民(面积40m2)、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33号1单元3号处房产划归给原告(面积30m2),去世后尚余存款由四位子女平分,并共同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12月21日,在上述房产分配方案没有更改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所遗存款变更为平均分配给长女武俊英、次女武英湾并明确了赡养义务。 渚河路33号1单元3号处房产在分配之前为原告及原告妻、女独居,1998年原告一家搬走后至今均向外出租并每月收取600元—1700元不等的租金。父亲住在该房产旁的两间自建房里。原告考虑到父亲年事已高,退休金微薄,恐不能应急。加之此前,曾因母亲突发脑溢血到医院抢救直至不治期间所花费用,包括丧葬费用都是由原告独自全部出资,事后才在父亲干预下各家均摊还我。而原告为大型国企邯钢高级工程师,妻为邯钢政工师,收入较高,故将此处房产所有的租金都交由父亲代收代存,以备不时之需。如有突发急大病等,退休金不够时,告诉我后可用此款。期间原告只是协助父亲寻找租户、商谈租金,但分文未取。自 2002年5月23日至2017年3月,所收租金累计已达176730元。 2017年6月,父亲突然病逝,后事处理期间,原告主外,被告主内。原告主要处理丧葬等外面的事情,家里和老人的一切财产都由原告暂时交给被告保管。父亲的治疗、丧葬费用所花无几,后事处理完毕,尚有数十万余元,其中包括上述所收租金,现都由被告保管。 事后,原告曾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多次向被告请求归还原告该租金款项176730元,但被告均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该租金款项本为原告让父亲应急之用,现已失去了该作用,原告理应全部收回,但被告始终不予归还。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武英湾目无国法,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自诉人租金款项176730元,且在原告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多次向被告请求归还原告该租金款项后,仍将此项原告人为老人应急的钱挪作它用,为自己购置房产,拒不退还,其行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其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依法返还原告人的该租金款项176730元,并对原告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还款申请》一份。 2、《关于本人住房和存款的安排及与其四位子女达成的协议》原件一份。 3、《关于签订本人住房、存款等财产分配及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4、房屋租赁协议(合同)原件五份。 5、租金收据原件十七份。 6、租金证明原件五份。 7、证人姓名和住址明细一份。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武占英 ‌2017 年 11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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