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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姐夫担保高利贷七万元,2010-2011年一共两笔

湖北 10-13 09:58  悬赏 5  发布者:想都想不通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8月我为堂姐夫担保了四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约定月息5分,到期后一直在按月付息,2011年6月在另一家又为担保三万元,约定半年还清,月息5分,到期后同样是按月付息,但在2012年9月他与堂姐办理离婚手续,人跑了,不知去向,现在债权人天天逼迫我,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急盼点拨,为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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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3 11:17
既然你作为担保人 当然应该履行担保义务 履行之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2-10-14 09:21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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