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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求正义之士帮助

四川-乐山 10-16 12:37  悬赏 0  发布者:5姊妹 给我留言  回答:(4)
遗产产权纠纷:
父母 都已经不在世,留下4个女儿和两个儿子,现都已经成家,父母一直单独居住,没有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父母在县城有一间私有门面房,房产证的名字是:依然是在已故父亲的名下。父母生前多年长期口头意愿是:门面房产权,六姊妹平分,每人一份。可母亲死后,老四(儿子)突然拿出一份连其他5姊妹都不知情的“遗书”,遗书说上说:上面有母亲的签的名字。见证人有一律师,有老四本人,还有老四的一个朋友和他老婆的一个亲戚。母亲在临死之前,都还在说房产产权六姊妹平分,每人一份,都没有说过有什么遗书的事情。为此,其余5姊妹就怀疑这份遗书的有效性,首先,与父母在世的时候长期所说的意愿相反,其次是所有子女都知道母亲只能写自己的名字(三个字)外,其余什么字都不认识,也不会写,也就是说不认识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其余5姊妹都不相信,也不能保证,母亲当时在遗书上签字时,听到律师和老四他们所说的内容与所谓的遗书上写的内容一致吗,因为母亲不识字啊,母亲被欺骗的可能性很大,况且,当时其余5姊妹都不知情,也都不在场。现在其余5姊妹都不承认这份遗书的有效性。请问:这份遗书有法律效吗?我们的主张是 按照父母亲生前的意愿,六姊妹平分这个产权。我们还能主张按照父母亲生前意愿六姊妹平分产权吗?
遗书内容 :                      
 遗赠书
遗赠人:沈凤祥,住,四川省犍为县下度乡,三合村7组29号,身份证:511123194203055968
受赠人:黄成富,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书田街266号1幢1单元203号,身份证:511123197006305976
遗赠人与受赠人是母子,受赠人黄成富为遗赠人沈凤祥的第四个儿子,遗赠人在神智清醒,自愿将座落在犍为县西街,建筑面积19.39平米的门市,产权证书号2004字第0005641,产别,私产的个人产权赠与黄成富继承所有,遗赠人的生老病葬由第四个儿子黄成富负责承担一切费用,此意向符合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本遗赠按法律规定的时小效生效。
遗赠人:沈凤祥                受赠人:黄成富
2010年 10月17日              2010年 10月17日
遗赠书执笔人:罗明
遗赠书见证人:温建东    彭贤友    王波
原告还主张:请求享受其母亲沈凤祥2012年12月22日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投保的平安金玉满堂两全保险的保险收益的六分之一。
备注:保险受益人填写的是我们二姐的名字,并且这份保险书和母亲的现金存款  以及母亲的银行卡、房产证 在母亲是死之前就被老四全部收走。
我们还能主张按照父母亲生前意愿六姊妹平分产权吗?按照这份意外的遗书来说,我们是不是就意味着失去了继承权了?
        部分背景:老四在父母亲生前多次扬言:自己是儿子,女儿是嫁出去的外人,自己要独得该门面房产权,母亲在最后病故期间,老四把属于母亲的存款卡,一个人拿在手里不拿出来,母亲想要转院到更大的医院治疗,让老四把母亲的钱拿出来转院治病,老四不同意继续治疗了,拒绝再把属于母亲的钱和卡拿出来治病,并威胁5个姊妹说:转院出去死在了医院就是你们的责任,而且老四一家人极力回避和躲藏,打电话关机,要么就不接电话,身边的女儿们又没有那么多的钱来继续治疗,最后母亲实际上被他拖延死了的。母亲在临死之前说:老四一家人的心好毒啊。并说门面产权六姊妹平分,每人一份。死的时候都是女儿在身边,老四不在身边。 老四立遗书的事情 ,是他们几个亲戚朋友和律师一手策划悄悄进行的,但在母亲刚死后几天有所耳闻,那是无意间去公证处询问有关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的时候,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去年早些时候,老四拿着一份什么遗书来进行财产产权公正,当时,公证处以其余5个法定厉害关系人不知情不在场为由,拒绝公正。老四从一开始就千方百计想一个人独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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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16 13:14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回复时间: 2012-10-16 13:15
您好,1、门面有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你母亲立遗嘱,只能处分她自己那一部分;2、老四未尽到《遗赠书》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不能得到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你们几个继承。
回复时间: 2012-10-16 15:02
你好!门面房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只有权利处置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你父亲的遗产应该按份继承。
如需帮助、有疑问,欢迎来电或预约来所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0-25 20:20
门面房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只有权利处置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你父亲的遗产应该按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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