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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网哄骗消费者签订霸王条款,不与全额退款,可以找律师吗?
北京 01-13 11:0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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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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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的红娘说的都是一样的,赤裸裸的欺诈,所有的过程都是在演戏,每一句话都是谎言, 2、她们的价格没有国家政府及工商和物价部门的任何批准及文件依据。价格不公开透明、定价随意,涉嫌欺诈!顾客说没钱时,工作人员就开始编造各种说法可以降价,引诱顾客上当,涉嫌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说到: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存在强制消费的嫌疑,消费者不付款,就不让消费者走;在消费者没有决定要购买服务的时候,就拿出了pos机要求消费者付款! 4 、存在传销的嫌疑,很多红娘和很多消费者说的话都是惊人的相似,一个两个三个红娘配合演戏,轮番轰炸,洗脑式游说! 5、先付款才给签合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的知情权。消费者没有看合同就催促签字,也不会着重说里面的重要内容,涉嫌故意隐瞒。 6、合同霸王条款,国家有规定,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示说明合同的义务,同时在对合同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但是珍爱网工作人员在诱签合同时,并未对各项条款作出详细清晰的解释说明,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合同法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珍爱网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会员的合同解除权。整体合同仅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任何情况下会员皆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凡提出解除合同,就需承担所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还的后果。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纵观合同中的免责申明,这份合同对珍爱网百利而无一害,只要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服务费一分不退,如此霸王条款、不平等合约根本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属于法律对该合同条款做出的效力评价,无效条款自始无效,不因任何行为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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