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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10-20 00:43  悬赏 0  发布者:JaneLo…… 给我留言  回答:(5)
二手房交易中签了三方合同,买方未付定金,合同中没有明确介定未付定金的责任与义务,只在合同的第九条中写到:
   已方交付定金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物业,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甲方应退还已方付的所有款项。
   已方逾期支付楼款,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约的其他义务,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成交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十日,甲方有权按本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外并有权不向乙方出售该物业,但需退还乙方的已付的所有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

   定金约定交的时间是今年的10月17号,但因为在当天就吵翻了,对方就没交定金就走了。约定收楼的时间是12月31号前。
   我现在想问:我现在是否有权不出售物业给对方?
问题补充:
请问各位律师,我是否需要在这几天内发一个函,敦促买方履行义务?然后再到十日后,我再发一个函告知对方:卖方有权不出售该物业!
   这样的话是否表明卖方尽了告知敦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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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0 06:50
看合同约定
回复时间: 2012-10-20 01:16
可以解除合同
追问:

具体怎么操作才能解除合同?现在的情况是中介方不愿意解除合同。

回答:

委托律师发函

回复时间: 2012-10-20 09:55
视乎合约而定
回复时间: 2012-10-20 10:42
您好,你有权不出售给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0-20 17:55
可以不卖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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