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李晓航  王皓  王高强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合同中写有:1、 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

广西-南宁 01-20 12:42  悬赏 0  发布者:阳光普照 回答:(2)
劳动合同中写有:1、 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实领工资从5000元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 请问:1、公司认为只要不低于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行。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2、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本人原5000元实领工资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否构成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否可成为双方对工资额的合同约定?4、劳动合同中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否可成为降工资依据?
请您给予回复,并具体说明理由!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1488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21 09:20
你好,不合法的哦。
回复时间: 2018-01-20 13:38
如果有加班,这种情况很难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山东东营
福建厦门
云南昆明
浙江杭州
福建莆田
最新回复律师
广西 柳州
人气:71488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