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王远洋  徐荣康  刘哲  高洪祥  
该问题已关闭

劳动报酬

广西-南宁 01-21 14:29  悬赏 0  发布者:bhfag 给我留言  回答:(1)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一栏中写有: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约定劳动报酬数额。现公司调整原每月实领工资3000元/26日,为现在按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发放工资2000元/26日发放,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并请说明理由!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126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1-21 14:36
你好,不能随意调整的哦。
追问:

但劳动合同中有(月工资为:以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这句话?我应该如何应对?

回答:

你好,如果之前有约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的哦。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话可以加微信,手机号就是微信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黑龙江黑河
广东广州
山东淄博
北京东城区
安徽合肥
浙江金华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574
山东 菏泽
人气:219781
湖南 长沙
人气:546717
黑龙江 黑河
人气:2269
陕西 西安
人气:584062
安徽 合肥
人气:28385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