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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河北-保定 05-23 15:10  悬赏 0  发布者:bdfc11…… 给我留言  回答:(3)
合同中的第四条
    房屋售价:双方同意该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水、电、暖总价款为人民币:一十二万,如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的座落位置或建筑面积,与现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的座落位置及建筑面积有出入,甲乙双方不能因此改变售价。
这套成交的房子楼下也带有一个小房,但合同中没有文字体现出来,现在的焦点是:房主说合同中没有提到小房,12万就不包括小房,还要在加钱,才给小房,客户却不同意在加钱。(在成交之前房主口头承诺12万含小房)
请问:第四条当中的“房屋售价:双方同意该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水、电、暖”这句话在法律当中能包括小房在内吗?小房属于这套房的附属设施吗?注:小房是原房主当初单独向开发商里买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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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3 16:33
您好,我是张家口任律师,您的问题有一定难度,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你的诉求不一定能实现。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不明之处,请联系。
回复时间: 2010-05-23 22:18
建议你拿上合同找律师当面帮助你分析。
回复时间: 2010-05-24 10:19
由您所述来看,小房是不属于附属设施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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