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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湖南 01-29 15:35  悬赏 0  发布者:wzytcm 给我留言  回答:(0)
被保险人在2002年投保时是没有医保的,十年后才买居民医保,保险合同没有区分有没有医保,保险合同责任条款里和免责条款里也没有要除外医保报销部分。
  被保险人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已经赔付金额等方面也没有区别对待都是一样相同
  后面出来了保监会的健康管理办法,现在被保险人在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这一条要除外医保报销部分,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来要求被保险人,却要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来要求被保险人,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如果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未将被保险人有和没有社会保险区分开并在保险费率条款等方面区别对待,而理赔时却不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将因此而不当获利,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
  我这种情况怎么样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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