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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石板坠落伤人

 10-24 14:57  悬赏 0  发布者:willia……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滨海新区 回答:(6)
9月2日18点30左右,我们一家三口,在1楼等电梯准备上楼,我和老婆站在电梯口,老婆怀里抱着13个月大的孩子,我推着儿童车站在老婆旁边。
  电梯在向一楼运行过程中电梯口上方及侧面装饰用的石板(约2cm厚)突然坠落,砸到老婆额头上方,并从孩子头上滑落。当时老婆头上流血很多,血流到孩子的脸上、衣服上,我一时慌张忘记拨打110,而直接去了医院。经过医生检查,老婆头部的伤口约有4cm长、1cm多深,此处血管破裂,血像小喷泉涌出来,缝合3针。伤口在额头上方,已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相。我只是胳膊造成擦伤,不算严重。孩子身体表面无明显伤痕,意外发生时两眼圆瞪,随后大声啼哭了很长时间,在医院里仍然哭个不停。孩子仅十三个月,就经受如此恐怖和惊险的场面,脑部CT检查射线对孩子的伤害会给我们的孩子造成怎样的影响!
  大人的伤势通过治疗可以慢慢恢复,但孩子不具备能力表达他自己的真实感受。年仅一周的孩子居然遭遇这种惊心动魄的场景,如果当时我老婆换个姿势抱着孩子,而且我下意识的用胳膊挡了一下,后果将不堪设想,我们每每想到当时的情况仍然心有余悸。大家都是为人父为人母,谁舍得自己的孩子受到那样的惊吓,年仅一周的身体怎样承受CT射线的辐射!
  现在老婆经常头晕,且孩子也出现经常的哭闹现象,我们怀疑与此事故有关。
该房屋交房有5年,在此次事故之前,本小区13栋楼电梯口的石板就已经坠落过,但物业公司既没有积极对小区内其余楼梯口上方及侧面的石板进行必要的加固或维护,也没有张贴警示标志。
  请问在此事故中,物业应占多大比例的责任?是否有开发商的责任?是否可以向物业索赔精神损失费和整容整形费?有人说在这事故中,本楼栋的其他业主也承担共同责任,这说法成立么?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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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0月24日 21时53分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本楼的业主作为所有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此次事故导致一家人精神上受到伤害,可以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24 15:11
起诉物业公司、开发商、建筑商,要求赔偿。具体责任比例的承担由法院决定。
回复时间: 2012-10-24 22:19
物业及石板的安装方承担责任。但只赔偿因此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额头而非面部受伤,不构成伤残情况下,支持你爱人精神损失费的可能性不大。至于你孩子受惊吓,精神损失费有衡量标准,你的一系列推测法律不予考虑,不可能支持孩子惊吓的所谓精神损失费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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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4 23:04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应当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2-10-25 09:41
1、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建议报警固定证据。
3、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4、精神损失要看是否构成伤残,不构成伤残很难支持。
回复时间: 2012-10-27 14:09
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对小区电梯以及电梯内的附属设施有维护管养的义务,所以您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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