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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保全

江苏-南京 10-25 11:40  悬赏 0  发布者:getafe…… 给我留言  回答:(3)
A公司以其房地产资产向B公司借款,B公司为该资产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若A公司到期不还款,为防止B公司诉讼及处置资产,A公司在债务到期前以其关联公司或友人公司提前起诉A公司自己,并抢先保全该资产,拖延时间。请问:
 1,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情况是否普遍?
 2,A公司实施恶意保全的成本是否高昂?
 3,若B公司证明该保全纯属恶意,能获得怎样的额外赔偿?
 4,有什么办法可以预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谢谢您的热心回答。
 我司近期遇到此类问题,涉及金额较大,欲寻求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南京地区的律师朋友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25 12:49
你好,可到所里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0-25 14:19
如果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诉讼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可以撤销并且追究对方的责任。具体可以面谈。
回复时间: 2012-10-25 16:15
抵押权具有优先性,保全不影响你公司以后诉讼实现抵押权利。如果确实恶意保全的话,可以要求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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