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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告是某混凝土公司(被告)与某建筑公司(案外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居间人

湖南-长沙 02-12 11: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原告是某混凝土公司(被告)与某建筑公司(案外人)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居间人,被告已将货交付给建筑公司,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业务费协议是按被告取得回款的进度给原告支付业务费。但建筑公司一直拖欠货款超过了付款期限(2014.10.1),后来双方通过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并且被告混凝土公司最终于2017.11.30收回了全部货款以及从2014.10.1算起的违约金。请问,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能够要求被告混凝土公司支付从2014.10.1计算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吗?还是只能从2017.11.30算起?(最好能附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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