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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认定

广西 05-25 15:59  悬赏 0  发布者:50271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校是一所农村完小,门前有一天水渠,非学校权属,但对学生构成安全隐患。历届上级领导都向学校提出过整治。今年1月5日,我校经过村委会同意,向国土资源整理中心提出请求,在本村机耕路工程中附带把这段圳面铺上预制板。申请报告由村签署意见后呈给整理中心。报告何时审批,工程造价多少,承建人是谁,由谁来监督质量和施工安全,学校一概不知。5月14日,工程开工,学校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施工方在铺设圳面的上方圳口安上钢筋拦网,未被采纳;5月17日水渠放水后学校再次打电话要求安上钢筋拦网,对方答应拆模后安装。可就在5月20日,一村民的3岁幼儿玩水时掉下圳溺水身亡。该村民认为学校有责任。请问,学校应该负责任吗?负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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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5-25 23:14
你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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