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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东山县招商陷阱一案哪个律师肯接

福建-漳州 10-27 12:27  悬赏 20  发布者:csj908…… 给我留言  回答:(3)
福建省东山县招商陷阱中的一封血书

       受害人陈水金,男,个体工商户,现年60岁。因相信了政府的行政行为,掉进了特别设计好了的招商陷阱,人间惨剧,维权无门,犯罪人员逍遥法外!由于多次受有关人员直接间接恐吓,特留血书一封以告天下。
      无奈的中国法律啊,你己被贪官污吏们当作闲置物,他们根本就不将你放在眼里。可怜的底层百姓、弱势群体本来把你认定为能保护民间生灵的护身符和夜明珠,可惜你却早已被恶魔们裹上一层乌纱!
      福建省东山县水产购销第三经理部(简称“三经部”) 1992年因经营不善承包给职工林镇生,林镇生于1993年8月6日和1995年9月27日用私章和“三经部”公章以《关于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形式与朱文忠签订了2份转让"三经部”3.3亩中的店铺及半亩土地使用权合同,将国有土地出卖。
      1996年5月31日“三经部”向东山县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东山县法院于1996年6月1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三经部”破产还债。“三经部清算组”和东山县水产局于1996年9月5日交付东山县国土局土地确权办公室一份“三经部”土地面积3.3亩的“具结书”。 1996年漳州审计事务所“漳审事估字第30号” 文件、1996年东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1996)95号文件核实、公证了“三经部” 实用以及拍卖土地为2178平方(3.3亩)。1997年6月3日东山县人民法院、“清算组”向全国发布了“三经部” 3.3亩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包括被林镇生出卖了的店铺及半亩土地使用权),商服用途、出让性质。
      悲哀的是:东山县国土局竟然有官员签字暗箱操作以"合法"手续于1997年3月24日将私卖的店铺及土地使用权办理、颁发成"朱文忠宗地"东国用(1997)字第21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用途,划拨性质。
其"行政行为"实在太过于疯狂:
    1、根据中国多条法律规定,林镇生无权代表"三经部”卖掉国有企业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用私章和“三经部”公章与朱文忠签订的2份《关于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应属无效买卖合同。
   2、“三经部” 总土地面积3.3亩(2178平方)都在“具结书”和拍卖公告里,直至1998年9月才拍卖成功,国土局哪来的土地颁发"朱文忠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1998年9月拍卖成功前,“三经部” 所有房产证、土地证均抵押在"四大银行"多年未能解冻,这在林镇生与朱文忠签订的2份《关于房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里讲得很清楚。  “公司法” 规定:公司倒闭清算前任何人不得分配、私卖该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山县国土局哪来的手续分割颁发给"朱文忠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陈水金、林秀燕夫妇相信了拍卖公告的公信力,筹资、贷款于1998年9月29日在东山县法院的监督下与“三经部清算组”签订了土地面积2178平方米(3.3亩)的合同,陈水金按合同面积对“三经部”地皮丈量验收时发现少了300左右平方,去找东山县法院的经办人员(时任经济庭庭长)甘锡忠反映,甘锡忠说:“可能是以前国土局丈量有误……。”要把合同留下,陈水金不肯,甘锡忠遂当着陈水金的面把生效的合同撕毁,几天后陈水金、林秀燕被通知到东山县法院经济庭与“三经部清算组”人员重新签订了土地面积只剩1880平方米的合同,重签了合同后,甘锡忠叫陈水金单独留下约一个多小时,甘锡忠电话通知朱文钦(朱文忠的弟弟,政府官员)到经济庭,甘锡忠当着朱文钦的面动员陈水金多让出20平方米给“朱文忠宗地”做天井,陈水金不肯,但甘锡忠强行通知东山县国土局确权办公室将陈水金1880平方米中扣除20平方米给“朱文忠宗地”。所有档案显示:拍卖前“三经部”的止界、面积与拍卖后陈水金、林秀燕止界、面积明摆着严重缩水,法律成了某些人手中玩物。
      1999年2月28日东山县国土局确权办公室将“三经部”土地确权为“商服用途”的土地证存档。1999年3月3日梅鹤庭(国土局付局长)、陈福秋(国土局地籍股股长)签字将变更登记给陈水金、林秀燕的土地证本应为“商服"的用途改为“工业用途”,应为“出让”的性质改为“划拨性质”,甚至不予签出让合同, 陈水金、林秀燕不服,通过多年多次痛苦(陈水金因维权被东山县国土局某官员恶毒咒骂;被国土局工作人员卡脖子、揣倒在地、用脚踢背;向县长痛哭下跪等)的哀求、信访、上网活动,国土局确权办公室某官员对抗《土地登记法》《物权法》有关错登记应予以更正登记的法律规定,多次出文件剥夺 陈水金、林秀燕的正当维权申诉权利。2009年12月28日,东山县政府下发东政地〔2009〕81号文,同意更正东国用(1999)490 号《土地使用证》有关錯登记事项。东山县国土局于2010年1月15日重新为陈水金、林秀燕办理了新的东国用〔2010〕第T42895号《土地使用证》,改回“商服用途”和“岀让性质”,可恶的是,东山县国土局利用职便继续侵权和行政不作为:
      1、把废止了的错误登记“工业用途”之年限拿来抵扣“商服用途” 年限,将新证中约定了的商服用途40年扣除12年,更正日期2010年1月15日,终止日期至2038年9月29日,而剽窃办理的“朱文忠宗地”为永久无年限。
     2、《土地使用证》填写出让,但不予签"出让合同",建设局不予批建,拖至2011年8月18日才补签了一份沒座标、没容积率等数据的"出让合同",建设局至今根据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出让合同"虽然约定商服、出让年限40年,但和新证一样把使用年限提前至1998年9月29日,到期日为2038年9月29日,公开摄夺12年。
    3、剽窃的“朱文忠宗地”土地使用权之拍卖款、出让金均是陈水金、林秀燕所交,至今堂而皇之地办理了准建证,东山县国土局出文答复其手续完全合法,不予退回。
    4、土地使用权是物权,陈水金、林秀燕应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由于东山县国土局的侵权登记,不给用工业也不给用商服,致使陈水金、林秀燕被剥夺了应有的权利,蒙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陈水金、林秀燕根据侵权赔偿法条例向东山县国土局要求经济赔偿,东山县国土局不但不予承担责任,还把因错登记造成的一切损失嫁祸于受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东山县国土局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
      1、《土地登记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登记法》第九章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各条文也明确规定了侵权应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陈水金、林秀燕想通过 合法维权渠道进行维权,多年多次地向东山县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申请立案,均被认为不够条件而拒绝立案,让《土地登记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受到了严重的亵渎。
       有官员托人找陈水金讲话:识相点,当官的不好惹,即使把地当成赌博赌输了,当成古董收藏了,也别再闹了,现在社会很黑,小心性命......!
       东山县国土局某官员当着陈水金的面下狠话:这块地若给你建成了我砍自己的鸟(阴茎)给你看!2012年5月14日东山县国土局出文件要解决年限问题给陈水金、林秀燕,该官员不予签字和盖章。
现在该地处于:
      1、年限被扣12年;
      2、东山县国土局只出具座标数据给建设局,不与  陈水金、林秀燕重签完整的"出让合同",按合同法条例规定,属无效合同;
      3、东山县国土局不执行《侵权责任法》进行赔偿;
      4、缩水土地收回无望;
      5、东山县国土局某官员时刻干扰、妨碍陈水金招商筹建计划。
     陈水金、林秀燕只要求返还12年,重签有效出让合同,排除妨碍比登天还难,维权无门,使用权沦丧,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天啊!这难道就是法制国家的中国吗?为什么法制机构一大把,我们还找不到维权之门呢?
问题补充:
百度捜索:东山县陈水金,看博客内全部资料。联系电话:13806908389

敬请搜索:"东山县陈水金",看一个30年个体工商户的眼泪。有官员称这种案例史无前列,是法律中的空白,所以无法解决,全国的记者、律师先生们您们有何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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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0-2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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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行政诉讼是保护单位和官员的,敬请捜索:"东山县陈水金",看我们的二次行政诉讼和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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