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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法院的送达时间

 05-25 21:32  悬赏 30  发布者:沐沐瑶瑶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2)
法院的诉讼风险告之上有一句话“文书退回之日起视为送达之日”,这句话如何理解呢?

   今天法院告诉我传票无法送达,被告的家人不帮签收,也拒绝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接下来要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帮传达,不收,再公告。我联系了被告家人,他们已明确表示,再送来也不会再签收。我传达给法院的工作人员,法院明知道这样,表示还不到公告的程序。被告家人已明确表示不收了,法院难道不可以直接公告吗,这不是在拖时间吗? 这个程序合法吗?


       本来一个简易程序的起诉案,现在传达用去了二十天的时间,接下来,再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再帮传达,这个估计也要二十多天的时间。被告方不签收,到时还要走公告传达的程序,60天。公告完一个月后才能开庭。开庭后还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拿到判决书。在传达上花费如此多的时间,规定是死的,就不能灵活,根据实际来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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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5月25日 21时48分
你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文书首先应直接送达,直接送到不了的,对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才可以进行公告送达。法院这样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它答案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95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5-25 23:06
你好,法院做法符合程序规定,这个一定要按部就班,灵活不得,一旦程序出现错误,到时有可能会被进行错案追究。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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