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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黑龙江-鸡西 10-29 12:13  悬赏 10  发布者:王 给我留言  回答:(2)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菊,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北山委,身份证号230305197103124026。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玮君,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唯美设计学校学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证号23030519910628524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凤娟,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中心村,身份号230305197006255227。
     委托代理人张兆芹,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2011)梨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诉请。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庆菊与陈照江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再婚,陈照江于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去世,陈照江无父母,仅有一名女儿即上诉人陈玮君。2010年11月29日,上诉人陈庆菊与陈照江将其二人所有的位于鸡西市梨树区街里中北委房产证号分别是鸡梨房字第L-024469号建筑面积132.32平方米服务业用途登记所有权人为陈庆菊的平房一栋和鸡梨房字第L-024470号建筑面积285.6平方米服务业用途登记所有权人为陈照江的二层楼房一栋出卖给被上诉人姜凤娟,两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00元,双方约定首付款额为415359元,待房照产权及土地使用手续办理过户完毕后将余额款一次性付清,过户手续办理中所需的各种税费双方各负其责。当日,被上诉人姜凤娟替上诉人陈庆菊和陈照江夫妻偿还银行贷款本息315359元,另给付二人100000元,由陈庆菊和陈照江出具收条一份。另查明,被上诉人姜凤娟在购买上述房屋前,与上诉人陈庆菊订立口头房屋租凭合同,约定姜凤娟租凭二层楼房的全部及平房的一部分,租期五年,年租金16000元,姜凤娟已付陈庆菊租金20000元,扣除姜凤娟买房前实际使用的四个月租金5333元,尚剩余租金14667元,此前上诉人陈庆菊已收取租凭其所有的部分平房的承租人三年租金15000元,自姜凤娟购买房屋后的两年租金10000元应归姜凤娟所有,上述两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4667。扣除被上诉人姜凤娟已付购房款415359元及上诉两项费用24667元后,被上诉人姜凤娟尚应支付二上诉人购房余款15997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让人姜凤娟于2012年3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购房款人民币130000元,此款暂由本院保管,待双方办理完毕姜凤娟所购买的上诉人两处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由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到本院领取。
二、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协助被上诉人姜凤娟于3月7日起办理位于鸡西市梨树区街里中北委房权证号分别是鸡梨房字第L-024470号建筑面积285.6平方米服务业用途所有权人为陈照江的二层楼房一栋和鸡梨房字第L-024469号建筑面积132.32平方米服务业用途所有权人为陈庆菊的平房一处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姜凤娟自行负担。
三、上述一、二项履行完毕后,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与被上诉人姜凤娟之间的纠纷至此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交纳),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庆菊、陈玮君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人是陈玮君  陈庆菊是我的继母    我们现在已经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但是对方不给钱 ,说还要办理土地使用面积证,还要花10多万,想让我们出,但是民事调解的时候没写呀,在就是调解书上写的产权变更手续都由姜凤娟出呀,怎么还让我们出,到现在半年了,还不能取钱,帮帮忙分析一下,我不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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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0-29 13:03
调解书上没有涉及土地转让金的,对方应履行,
另外,划拨与出让土地证的费用差别很大
回复时间: 2012-10-29 14:05
你好,对方应按调解书的相关内容予以履行,如有具体需要,你可以打电话预约或者直接来所面谈,我们会为你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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