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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

河北-邯郸 02-27 17:14  悬赏 25  发布者:531233 给我留言  回答:(0)
1990年8月份两被告合伙承建小学楼工程,1991年底,两被告从两原告两次借款26000元口头约定期限一年月利息2分,到期后未还,从1992年开始改月利息2.5分,经两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郝某还原告10000元,截止1997年2月5日,两被告又重新给两原告立欠据2份,其中一笔欠据是30399元由两被告共同出具,另一笔为13240元,由被告同现一人出据,二份欠据包括利息(17369元)合计43639元,
两被告至今未还,法院判的还有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在想找人私了可以吗?单方面撤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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