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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关于公房租用纠纷!

江苏-苏州 05-27 10:05  悬赏 0  发布者:阿立克斯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父亲原是镇供电所职工,租用单位公房一套,与母亲(无职业)一起生活,当时与单位签好协议书,只能本人居住,不得让子女居住、转租,2007年3月份去世,子女考虑到生活问题,暂时与子女生活一段时间,而原单位在2007年底就多次催讨房屋,要我们归还,当时我觉得此做法不当,发生多次不愉快的谈话,止此房屋租金就没交了。咨询问题一:我母亲是否有继续租用此房的权利?问题二:原单位是否可以以不交房租为由起诉,要求我们退租;问题三:我们是否可以要求退租赔偿,标准又是怎样?
问题补充:
我想补充二点:一、原单位2007年年底至今没有催讨过一次房租金;二、我们子女也没有在那房屋中居住过,包括以前和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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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7 10:31
   单位的房子只提供给你父亲居住,且约定子女无权居住,所以你们继续居住没有合法根据,拒绝缴纳租金更是无理,单位可以起诉你们要求腾退房子,赔偿租金损失。
回复时间: 2010-05-27 11:17
单位是因为你父亲的关系才将房子租给你们的,并且约定子女不能居住,现在又不交租金,已经违约了
回复时间: 2010-05-27 11:25
根据你们的协议书,子女不可以居住,但是个人觉得你母亲还是可以继续承租。如果原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催讨过后你们还是不交,那么其可以要求你们退租。你们无权要求赔偿,因为是你们违约在先。
回复时间: 2010-05-29 22:10
您好!
   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158508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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