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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与债务处理
黑龙江-双鸭山 03-14 16:06 悬赏 5 发布者:吉林张强99 给我留言 回答:(5) 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了房和车,当时女方并不知情男方借款事宜,离婚时男方说买房或车时有欠款(实际未必),这些谎称欠款如何处理?怎么证明出资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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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石家庄]
- 郝廷玉律师 VIP
- 电话:15803118507
- 5131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14 16:10
建议找律师具体谈 让律师想办法 谨慎应对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14 16:11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5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14 16:15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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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14 16:35
如果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 [安徽-阜阳]
- 徐玲律师
- 4471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3-14 16:08
如果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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