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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咨询

辽宁 05-27 23:04  悬赏 0  发布者:cyhlgs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通过报纸广告发布,将其在建的地下商场以精品室(每个15平米)和柜台(每个2.56平米)分别出售给个人,百姓购买后,该公司与个人签定了《地下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明确“购买人享有经营权和产权,可继承、转租、转让、馈赠等”,合同约定2007年9月30日为交付日期。可直到2009年4月25日才交工,商场开始营业,但至今未给购买个人办理产权证。2010年5月18日,商场发出通知,要求业主带“商场摊位买卖预售合同”、缴纳产权档口管理费(300元/平米)、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同时进行。请问律师:
1、地下商场的精品室和柜台可以到房地产监理处办理个人产权吗?2、商场说签订档口买卖合同、商场颁发《档口所有权证》  与原合同中的办理产权是一回事吗?3、如果不能办理个人产权,原合同是否购成“欺诈”?4、如果不能办理个人产权,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款吗?5、针对该案,您给我们的建议是什么?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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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17:15
问题复杂,建议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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