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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用地补偿问题

四川-成都 05-27 23:27  悬赏 0  发布者:白云☆蓝天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为要修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征地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我企业签订《终止企业用地补偿协议》,与2010年2月2日签订,补偿协议内有条关于付款方式: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征地方支付我企业补偿总额的80%,余款待我企业拆除后,并于我企业交出场地后,三日内一并结清。但是,我企业拆除过程中发现,征地方未按协议内约定的把补偿总额的80%支付我企业,我企业多次与征地方交涉后,征地方说:此协议补偿过高,只愿赔偿总额的60%-70%左右,问:此协议是否有效?补偿不到位时,征地方是否有权强行拆除我企业?我该怎么办??现,我企业按协议约定,设备和部分厂房已拆除,已造成我企业无法生产,完全瘫痪。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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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28 07:16
应当以协议约定为依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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