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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前应组织“听证”及“公示”的法律依据相关判例?

 03-15 18:20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口 回答:(6)
市政府应申请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后于2006年11月1日组织双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事人到涉案争议地指界测量,然而,《土地权属界线指界测量现场签到单》签到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外还有同被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其他17个村民小组作为市政府依职权追加的被申请人参加。2016年11月14日当地镇政府签发一份有界线核定书和附图的《通知》“请你村民小组(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前镇国土所,在双方争议界线核定书指界签章一栏及附图上签名盖章,逾期不签名盖章的,将视为该宗地四至范围无异议。”2016年12月15日申请人到镇国土所根据《附图》查询“同被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其他17个村民小组作为市政府依职权追加的被申请人参加并将涉案205.056亩集体土地中176.442亩划分给被申请人的事实根据(即证据)未果。因市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同意在双方争议界线核定书指界签章一栏及附图上签名盖章。市政府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位于争议地范围内的176.442亩土地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申请人认为,市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前应组织“听证” 和“公示” 。咨询人代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人咨询上述问题,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申请人之所以提出上述咨询问题是因为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为证明土地权属提交的证据的证据(9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及23份53年其村民土地证),单凭9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累计面积116亩,而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中仅3个村民小组为证明土地权属提交的证据累计面积7.27亩,被申请人中其他15个村民小组没有为证明其土地权属提供证据却决定将205.056亩中的176.44亩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8.614亩归申请人。市政府凭什么做处理决定将205.056亩中的176.44亩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8.614亩归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市政府《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在未查明市政府凭什么做处理决定将205.056亩中的176.44亩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8.614亩归申请人的情况下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同样在未查明市政府凭什么做处理决定将205.056亩中的176.44亩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8.614亩归申请人的情况下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申请人认为,政府凭什么做处理决定将205.056亩中的176.44亩归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8.614亩归申请人这一问题一定弄清楚。在线各位律师是否赞同申请人的上述观点,恳请赐教。谢谢!
18位被申请人在复议案听证时仅有3人参加,其余15位被申请人既不提交证据又不参加听证;一审诉讼阶段仅有3人参加,其余15位被申请人既不提交证据又不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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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3月15日 19时32分
你好!
1、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处理程序包括
1、申请与受理
2、调查取证
(1)调查研究
(2)收集证据
(3)查阅有关法律、政策
3、调解和处理
4、送达、执行
听证和公示没有处理程序中,所以不是必须的。

2、对决定不服的,可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追问:

陈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现行法定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程序,让申请人知道市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听证”及“公示”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必经程序。申请人现时想知道,市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听证”及“公示”这两个让申请人知情并提意见的程序均不是必须的,本案市政府自行制作的涉及到205.056亩争议地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8个村民小组对争议地的划分的《争议地勘测图》作为确权决定的重要证据,在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查询的情况下不予理睬,市政府是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恳请您针对这一问题提供意见。谢谢!

回答:

如属于公开内容,查询被拒,可起诉法院申请公开。。

追问:

申请人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经行政诉讼,予以维持。现阶段已上诉,针对市政府关于“听证”及“公示”不是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前的必经程序的答辩而提出本次咨询问题。至于市政府作出《土地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前应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規定提出的查询申请被拒。申请人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即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查询被拒属程序违法情形,申请人将在本案二审中请求监督纠正。您是否支持申请人这一观点?

回答:

申请查询和案件争议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以此为由,很难得到支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好!衷心感谢您及四位律师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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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3-15 19:17
对此决定不服可起诉。
回复时间: 2018-03-15 19:58
1、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政府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并作出处理决定;2、政府的处理土地纠纷权力是法定的,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听证更没有必要公示;3、听证一般是对影响和标的较大的行政处罚,必须进行听证;4、公示一般是政府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面向社会进行公布的行为”。5、对政府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8-03-15 20:45
您好,一、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听证” 和“公示”并非必须的处理程序;
二、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在作出土地确权决定之前没有组织“听证” 和“公示”,这属于程序问题。个人建议: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将诉讼重点放在实体权利方面即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土地权利,不要将诉讼重点在程序方面,这样,如果申请人胜诉才能解决根本性的问题即土地权属问题。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8-03-16 14:15
补充:你补充说明中提到就是证据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须根据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出,缺一就可能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个人认为,如果政府部门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支持你继续二审。如果二审依然维持,你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8-03-16 10:13
你好,听证和公示不是必要的程序,现在什么情况了?
回复时间: 2018-03-16 16:08
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单位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及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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