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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上诉后还需要劳动局吗?

浙江 12-09 11:35  悬赏 20  发布者:shark9…… 给我留言  回答:(5)
原公司无故解聘我,我申请劳动仲裁,追加双倍工资,公司以我不是公司员工狡辩,仲裁后我胜诉。但原公司不服上诉,他的基本理由:1.提供给劳动局的证据是复印件。而我在原公司的用资审批单作为证据,只有复印件,原件已经交给会计。2。怀疑劳动局未调查清楚公司的实际地址。(他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就以公司的注册地址和我工作的地址不符狡辩)
请问:1.用资审批单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2.调查公司实际地址,是需要劳动局证明还是我自己提供证据?
问题补充:
原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一个地方,他就想以这样说我没有在他公司工作,而劳动局仲裁委得出结论认为是我工作的地点是他的实际经营场所,他不服上诉了,劳动局会为我出面到法院证明吗?还是我自己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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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09 11:43
 1 可以,2 谁主张谁举证。
回复时间: 2008-12-09 11:44
复印件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这样的证据需要补强 调查公司实际地址自己提供证据
回复时间: 2008-12-09 12:00
可以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回复时间: 2008-12-09 12:01
你是单位的职工,单位的狡辩属于徒劳,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不是你
回复时间: 2008-12-09 14:35
积极应诉,坚持中财力有即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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