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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后多次还款还构成恶意透支吗

 11-07 13:46  悬赏 0  发布者:chen68……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松江区 回答:(3)
本人有两张信用卡,前两年使用正常,没有逾期,申办资料真的,最近由于失业,开始还不上,都逾期5个月,催收后没有使用,一直在还款,每个月都还,两张卡催收后合计还款30多次,不到最低,一共还了1万多,目前还欠本金约4万,暂时无法还清,有律师告诉我,只要一直再还,就是民事纠纷,不构成恶意透支,请问该说法准确吗,我的上诉行为有追究刑责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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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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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11月07日 13时50分
两次催收不还,就涉嫌信用卡诈骗,但这里不还只的是一点都不还,只要还了,没有全额还那就无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就不购车信用卡诈骗罪。
追问:

您的意思是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吗

回答:

我仅仅是从法律上分析,但有些事情很难说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耐心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7 13:51
只要一直再还,就是民事纠纷
回复时间: 2012-11-07 14:12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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