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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居委会铺面,霸王条款从可以转让突改为不得转让,权益受损!

重庆-九龙坡 11-07 14:14  悬赏 0  发布者:quanxu……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1年9月接手一家餐馆,转让费4W3,这个店铺是属于居委会的。2012年1月续签合同时,居委会为了从中获取利益(其它店铺老板在居委会交水电费时不小心听到的),把合同条款作了改动。如下:

原合同: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如需转租,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将有权收回门面并据退乙方全部保证金。

现改为:乙方合同期内不得将门面转让或转租,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门面。

    当时续签合同,由于我老公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导致现在想换地方经营,却不敢轻举妄动。以前居委会的这些铺面都是可以转让的,就从今年开始,变成了现在的霸王条款,可当初我们确确实实是给了前任老板几万块的转让费的啊,面临到自己的权利受损,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
现在的情况就是,一旦我们不再经营现在这家铺面,就必须无条件的还给居委会,因为我们不能转让和转租,之前给前任老板的转让费4W3也就没了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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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7 16:36
就自己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可是合同里没有注明赔偿这一项,应该怎么办呢?有效吗?

回复时间: 2012-11-07 17:14
你是承租人与转租人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应该找你的合同向对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具体还以你们合同约定为准,可以将合同等书面材料带至事务所当面分析。
追问:

2011年签的第一份合同就是和居委会签的,那个时候可以转让。2012年续签之后,内容就被无情的改成不能转让了。

回答:

现在如果是直接和居委会签订的承租协议,你们要转租的话,只能和居委会协商。否则,私自转租责任风险更大。

回复时间: 2012-11-07 18:22
这种情况建议你还是和居委会协商比较好,毕竟合同是你自愿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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