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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

广东 11-08 08:36  悬赏 0  发布者:法律狂人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0年4月11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西安德鑫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商业银行为贷款人、德鑫公司为借款人、保险公司为担保人,借款种类为中期贷款,借款金额为8858000元,用途为购买工程运输车辆,期限为3年,自2000年4月12日起至2003年4月11日止。如借款人德鑫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由担保人保险公司承担本息的偿还责任,贷款期限届满后,德鑫公司仅仅归还了8000元贷款。
1、试分析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为什么?
2、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德鑫公司尚未履行的债务,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诉讼资格?为什么?
4、如果第三人甲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银行能否放弃抵押权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债务清偿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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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11-08 13:24
您好!具体要看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追问:

你好,不是有借款合同吗?里面有约定。

回复时间: 2012-11-13 11:47
视乎合约而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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