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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信

江苏 05-29 22:18  悬赏 0  发布者:无与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本人因没有满足政府官员的个人贪欲而遭其陷害,横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而真正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人员却逍遥法外,法律的公正、公平性何在?。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村干部(任泰兴市马甸镇顾阚村村主任),控诉人从来没有自己实施、更没有能力和可能指使乡镇民政部门的干部伪造结婚证件的行为(一个村民如果能够指使乡镇民政部门的干部伪造结婚证件将可以成为天下新闻!)。实际上,实施伪造结婚证件行为的人是泰兴市马甸镇的乡干部申庆丰和居长泉(他们先后都在马甸镇民政科工作,具有作案的条件),在他们办假证的过程中,控诉人的作用只是受村民人的请托,介绍村民与申庆丰和居长泉认识,并陪同吃饭,后在乡干部申庆丰指示下帮助将办好的证件转交给村民一下,而且控诉人也没有从中捞取任何好处,因此,控诉人不存在与他人一起伪造结婚证件的动机,这点有村民的证言证实。控诉人之所以介绍村民认识乡干部申庆丰和居长泉,请他们帮忙,是因为他们先后都在马甸镇民政科工作,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同时也是想帮助村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基层的村民实在是太苦、太可怜了!),并且这些村民本身也是具备领取结婚证的实质条件。在这个过程中,控诉人或者仅仅介绍这些人与申庆丰认识,或者托申庆丰帮忙,具体办证事宜都是由申庆丰和居长泉具体办理。因此,控诉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本村村民家庭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即使控诉人的行为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但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多也只能认定为一种法律意识不强、过于相信乡镇干部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让控诉人深感不服的是,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仍然指控控诉人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且单单只起诉控诉人一人,而相对于控诉人更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申庆丰和居长泉却丝毫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切不得不让控诉人发问:公理何在,法理何存?
另外,我村村民刘国林瓦匠,家境贫寒,经人介绍找了个重庆的女子,婚后生一女,现已七岁,但至今未领结婚证,因孩子要上学须补领结婚证和补报户口。此事由我村书记周夕明一手写好证明并盖好公章,叫他们来找控诉人一起去镇民政科补办手续。控诉人接到指令后便陪同他们去马甸民政科申庆丰科长处,向他反映情况,后由民政科给他们办理了结婚证,也报了户口。直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后控诉人才知道该结婚证件系2001年已停止使用的老证,是民政科长申庆丰填的证,也是他盖的泰兴市马甸镇民政科的章,然后由市民政局又加盖了公章而领取的结婚证,此事照理说应与控诉人毫无关系,控诉人仅不过尽了一个村长的责任。然而我村书记周夕明却造谣上告我,说控诉人在“马路边”给他们办的假证,并收了人家8000元好处费。后经查实,此事真相大白,即所有印章都是真的,手续也是民政科经手的,控诉人也没有拿人家一分钱的好处费。关于公安部门刑拘控诉人的手续是马甸镇公安派出所常昊所长一手炮制的假材料,报泰兴市公安局误批而实施的刑事拘留。
二、借机报复、刑讯逼供
我村原村长黄振生(过去因经济问题被撤职)伙同他人反映控诉人有经济问题,侵占群众利益。此事经07年元月份理财小组对我村01年至05年财务帐目逐年审计,未发现控诉人有经济问题(见附件)后又于08年6月30日由马甸镇党委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花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对黄振生等人提出的26条涉及控诉人的经济问题又进行了逐一审核,也未发现控诉人有经济问题(见泰兴市马甸镇人民政府08年108号文件)。然而马甸派出所常昊等人为了开脱他们对控诉人错误刑拘的罪责,不断的在控诉人的经济问题上大做文章,无中生有,吹毛求疵,在控诉人关押期间到村里开村民大会,要求全体村民检举揭发控诉人的问题,威胁群众,出伪材料,搞伪证明,罗列了控诉人所谓9000元的经济问题(从原来的说控诉人有17万元的经济问题降到9000元,见附件)。同时逼控诉人按他们事先写好的“涉嫌侵占黄西村南北大路杂工费罪”的材料照抄一篇(见附件)。
2008年4月28,马甸镇公安派出所对控诉人进行了传讯,先后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强加于控诉人,并于29日将控诉人刑拘关押在看守所37天,在看守所期间,马甸派出所所长常昊更是对控诉人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用很粗的木棍连续对控诉人的身体暴打,打得控诉人浑身伤痕累累,此事在看守所控诉人所在号房有一位姓吕的管教知晓,并且当时该管教还要求常昊写下说明,以避免日后查起来看守所被追究而承担责任,有关机关只要去调查一下该管教和当时号房内的其它被关押人员就能明白事实真相!控诉人多次向泰兴市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但都石沉大海!后由于该罪名实在不能成立,又将控诉人释放,改为取保候审。后又改为监视居住。回家六个月后,于同年12月15日,接马甸镇纪委曹书记通知控诉人到镇上他的办公室核对一下帐目,结果却被他们秘密关进了马甸派出所一夜,说控诉人侵占群众利益17万元。第二天下午他们又秘密把控诉人押到泰兴苏源宾馆,此时公安、纪委联合对控诉人进行审讯,24小时不断有人轮番“轰炸”,搞疲劳战,拳打脚踢,迫使控诉人承认他们所谓的经济问题。就这样控诉人被折磨了19天,事实上在第十天的时候他们曾要求控诉人拿出壹万元,放控诉人回家了结此事。控诉人迫于无奈,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但钱到手后他们却并没有放控诉人回家,又继续折磨了控诉人9天,逼控诉人再拿出4万元,方肯放控诉人回家。虽然他们承诺如果今年春节前,群众不上访,此款仍退给控诉人,但事实上此款至今仍分文未退。此外,在控诉人被他们审讯非法刑拘、刑讯逼供期间,他们更是逼迫控诉人,甚至要求控诉人打出辞去村长一职和镇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控诉人真的想不通,在党的阳光普照下,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朗朗乾坤,竟有人冒天下之大不讳,以权代法、以势代法、借公济私,对控诉人打击报复,欲置控诉人死地而后快。请求政府为控诉人这个农村基层干部伸张正义。
三、顶撞领导,埋下祸根
在控诉人任村主任期间为村民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如砌房造房、计划生育、殡葬改革、钱粮国税、辅路架桥、邻里纠纷、环境保护、饮水改革等在烦事、难事上,控诉人都尽责尽力,依靠群众出色地完成了党和政府交给我任务,团结和带领了群众致富奔小康,从来都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然而,也因此得罪了泰兴市马甸镇党委书记王长健,最令控诉人遗憾的是,在三次顶撞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上,控诉人有了血的教训,也埋下了控诉人吃冤枉官司的祸根,“布衣之怒,蹬足捶胸掼帽而矣,天子之怒,血泪成河。”第一件事是:我村少数人,在村级事务的处理中,他们的私欲没有得到满足,而怀恨在心,多次无理上访,此时,王长健为了息访,下令叫控诉人发放几个人访人员的工资5000元,此事控诉人顶着未办,哪有政府给上访人员发工资的道理!第二要控诉人花二万多元把几个上访人员家门口的路铺成水泥路连结到通村公路。此事控诉人又顶着未办,我村是个三村合拼的大村,有上千户人家,如果给他们辅了,其它户怎么办?第三件事是,在翻建古马干河大桥时,书记要求控诉人将桥向西移,而控诉人坚持向东移,因为如向西移,则危及到村民住房拆迁矛盾大,而向东移则是空地。后经镇人大、水利站及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认为控诉人的建议是合情合理。三件事情的顶撞,王长健对控诉人怀恨在心。再加上控诉人为村民办实事过程中我村有人上访,告发控诉人伪造结婚证和侵占群众利益,镇党委个别领导便借题大做文章,给予疯狂报复。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强加给控诉人的所谓两个罪名是莫须有的,是我镇个别主要负责人伙同镇公安派出所一手泡制的,对控诉人采用的手段是法西斯的、惨无人道的。
控诉人出生于贫苦农民家庭,七六年初中毕业后,便立志改变农村面貌,坚持在家务农。由于控诉人为人正直,为事顶真、公道,自九二年先后被群众推选为生产队长、大队会计、村委会主任和村长,并被选举为镇人大代表。也由于控诉人办事公道,敢于顶真,不畏邪恶、不畏权势,也给自己招来了祸端。
综上,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对控诉人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名义实施刑事挽留是错误的,“涉嫌侵占黄西村南北大路杂工费”是莫须有的,也是可笑的,对控诉人实施严刑拷打,不给饭吃、不给睡觉,甚至逼迫控诉人辞去村长和镇人大代表资格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控诉人向各级政府及领导泣血请求:
1、给本人平反,恢复一切名誉;
2、本人冤狱37天,失去自由一年多,给控诉人及家庭造成的极大伤害,必须依照国家赔偿给予赔偿;
3、依法追究严刑拷打控诉人的凶手马甸镇派出所所长常昊和事件的制造者马甸镇党委书记王长健的法律责任;
4、依法追究泰兴市马甸镇顾阚村村党总支副书记刘银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律责任; 
5、依法追究泰兴市马甸镇顾阚村村书记周夕明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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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6-06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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