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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赠予纠纷

重庆-万州 11-09 23:50  悬赏 0  发布者:做好人冤 给我留言  回答:(2)
男某某、女离婚
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女123将某某公寓住房产权证过户到儿子456,属456所有,123主动提供所有过户资料
二。男714待123产权证过户完毕时,由456监护人714一次性付清123房屋补偿费25000元,大写两万伍仟元整

三、家庭属于123的被、服由123带走
                        714  123        

                    2009、2、23
请问老师们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它是属于赠予合同,还是一般民事合同,可不可以行使任意撤消权;这是我朋友的婚前财产,但是她现在生活非常困难,刚做完手术不久,没有工作固定的生活来源,还没有结婚,没有住房,但法院判定按照协议执行,认为它是赠予合同;但对方只出具了协议的复印件,法官从开始就有点偏向对方,朋友想上诉胜诉的机会有多大,该做哪些准备?谢谢律师,很想听到你们的宝贵意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0 09:08
可以直接找本律师面谈。
我的补充: 2012-11-10 22:39
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民事(涉外)、行政、知识产权、经济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维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涉外)家庭继承、公司破产管理、公司并购、公司法律顾问等。13635401911、13101220452
回复时间: 2012-11-10 10:29
一、如果该离婚协议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超过一年,就已经生效,无法撤销;如果没有超过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女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二、如果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公证,未过户之前,可以撤销或不办理过户手续。
   三、仅有协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为法庭采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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