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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的百分比问题

 04-08 12:15  悬赏 5  发布者:实诚的普通人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9)
孩子意外事故经过:

追逐的孩子:王同学(12周岁)
   (未受伤)

被王同学追逐撞人的孩子:潘同学(11周岁)
(伤情无大碍,身体正常)

被潘同学撞伤的孩子:范同学(8周岁)
(撞伤的前在奔跑状态)
(左膝胫骨平台髁间嵴撕脱骨折)

时间:在上午第二节课课后自由活动时间,撞人时上课铃已响了。

地点:学校校内。

       孩子王同学在学校的课后自由活动中与潘同学一起追逐玩耍!在追潘同学时,在一个半米高的墙壁的拐角,潘同学与右侧跑过来的范同学相撞,潘同学与范同学同时倒地,潘同学只是感到前胸疼痛,并无大碍,范同学造成左膝胫骨平台髁间嵴撕脱骨折。(范同学之前没有参与追逐玩耍游戏,是听到上课铃响了,着急的从厕所跑向教室,在半米高的墙角与潘同学相撞。)

请问
王同学,潘同学,范同学,所在学校,
四方责任划分,各占百分比是多少?
(我家孩子是王同学)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8年04月08日 15时00分
您好,根据你的陈诉,回复如下:
一、关于各方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1、本案,王同学与潘同学在课间相互追逐,造成第三人范同学受伤,王同学与潘同学对范同学的受伤存在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范同学虽然没有参与追逐玩耍游戏,但是听到上课铃响了,着急的从厕所跑向教室,而忽略了奔跑在拐角处应注意避免与其他同学相撞,其自身有一定过错,如果反同学已年满8周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学校如果没有在墙壁的拐角处尽到提醒、保护义务的,属于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关于各方责任大小及任何承担责任问题:
1、本案,王同学与潘同学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对范同学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范同学受伤与王同学追逐潘同学有关,但毕竟范同学系潘同学直接碰撞导致受伤,因此,潘同学应较王同学承担更多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各方的过错,个人认为,潘同学应承担50%的责任,王同学承担20%的责任,范同学与学校各承担15%的责任,较为合理;
三、对于校园学校追逐、打闹导致受伤索赔的案例很多,不同的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于责任大小、承担方式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你可以上网查询相关的案例。此处,提供一则案例,以供参考。
摘要:中学生课间在教室相互追逐玩耍时被其他同学绊倒致伤残。意外发生,追逐者、被追者、伸脚者及学校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担?对此造成的损失如何确认?本案中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根据原告、被告、学校在此次人身损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并依法作出判决。
 
简要案情:
    2013年5月20日上午,黎平二中初(1)709班,在第三节课与第四节课间时,班上一些同学都在相互打闹玩耍。当第四节课上课铃响后,其他的同学都安静下来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这时,潘某又用手拍一下罗某的后脑勺,罗某便追潘某,当潘某跑到同学刘某座位边时,被刘某放在位子边(过道)的脚绊倒,撞上教室墙壁受伤。随后到黎平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病情严重,当日转至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至2013年6月8日,共花去医疗费18980元。2014年4月1日经司法鉴定,潘某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潘某家人向被告刘某、罗某索赔未果后,将对方及学校告上法院。原告潘某认为,被告罗某追逐原告,被告刘某用脚将原告绊倒致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的父母作为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对被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侵权时,学校作为原告和被告的管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其对学生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潘某与罗某在课间追逐打闹,属于违反学校纪律行为。潘某跑过过道,刮擦到被告的脚绊倒,属于意外事件。被告的脚自然放在位子边本无过错,与潘某的损害后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负有赔偿义务。
    被告罗某辩称:潘某身体受到伤害是由别人造成,将我列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我和其他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黎平二中辩称:学校对在校学生已经尽到了安全方面的教育责任。在校园的安全制度上,各班级教室内以及学校走道内分别张贴有《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安全制度》、《五有五无》、《黎平二中校园学生的日常规范》和《校园安生常识》等相关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教室走廊内不准进行追逐打闹”或“不在校园内奔跑、追逐”等安全警告。事发时,恰逢上午下第三节课的课余休息时间,此时属于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对于原告潘某与被告刘某、罗某的举动,学校无法预见,也难以防范。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通知家长,叫学生陪同去医院检查,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了解,尽到了谨慎义务。所以,对原告潘某在校期间受伤一事,学校既没有教育上的过错,也没有管理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与被告罗某课间在教室相互追逐打闹,且在事故发生时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判断能力,但两人仍然在追逐,从而致潘某受伤,潘某身体受到损伤与两人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潘某与罗某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情主要是由于原告潘某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刘某虽然不是有意用脚来绊潘某,但刘某将脚放在教室正常通行的过道上,妨碍了正常通行,见潘某跑过来时,未能积极收脚避让,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受伤,故应与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潘某与罗某相互追逐玩耍虽是课间休息时间,但此时段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被告黎平二中虽然在校园、教室均张贴了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原告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此,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潘某身体受伤所造成的损失66784.68元,由原告潘某的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承担35%的责任,被告罗某的监护人承担15%的责任,黎平第二中学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因与被告罗某打闹玩耍,被被告刘某的脚绊倒受伤,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按原、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潘某作为一名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时应遵守学校纪律,但其却主动用手拍罗某的后脑勺,导致罗某追逐,造成自己被刘某放在过道上的脚绊倒受伤。原、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追逐打闹、玩耍的危险性及可能的损害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但其均未主动避让甚至迎合,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情主要是由于原告潘某自己的不当行为引起,刘某虽然不是有意用脚来绊潘某,但刘某将脚放在教室正常通行的过道上,妨碍了正常通行,见潘某跑过来时,未能积极收脚避让,其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受伤,故应与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原、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关于被告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黎平第二中学在安全管理方面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在校园、教室亦张贴了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原告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课间虽为休息时间,但此时段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被告中学明知课间时间有学生在教室,却未加强对这些学生的必要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考虑到事发时原告及其他被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应有相应的认知能力等因素,故由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直接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分析与帮助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08 13:12
个人认为,王同学应承担范同学受伤事件30%的责任,潘同学应承担50的责任,范同学20%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8-04-08 13:32
你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根据你的描述,孩子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为能的人。学校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倒置,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学校应该在半米高的墙壁的拐角处尽到保护和提示义务,如果没有,则有一定过错。

4、王同学和潘同学相互追逐,对于在追逐中造成他人伤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平均分摊。

5、范同学在半米高的墙壁的拐角也有注意义务,在拐弯处奔跑疏于防范和注意,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6、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该是学校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司法实践没尽到安全提醒与注意义务,需要承担20%左右的责任。
   范同学自己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20%左右。
   王同学和潘同学对此次事件,应该承担60%左右的连带责任。如要细分,一般对半分摊。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8-04-08 15:00
王同学一般百分之二十,剩余共同侵权共承担80
回复时间: 2018-04-08 16:53
你好,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首先肯定一点,法律直接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个人认为在这起案件当中,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赔偿责任,潘同学与王同学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责任比例划分为各占10%。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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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4-08 18:58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认定书中载明责任划分,责任划分与当时路况、信号灯、交并线等情况有关,仅实地考察的交通警察可以准确判断。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我的补充: 2018-04-08 18:59
侵权类案件绝大多数均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事实发生时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在法庭询问时如何回答直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
回复时间: 2018-04-08 21:49
1、学校如果存在管理教育不当问题,应该承担30%左右的赔偿责任,潘同学应该承担40%左右的赔偿责任,王同学应该承担30%左右赔偿责任,范同学没有责任;2、如果学校管理教育充分到位,救助及时,组织参加缴纳了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学校没有责任,潘同学60%左右的赔偿责任,王同学40%左右赔偿责任;范同学没有责任;4、如果学校组织缴纳了校园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全部损失先有保险赔偿,剩余损失按照责任比例承担;5、实际的责任比例还需要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和现场调查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提出责任比例意见,经合议庭同意确定。以上仅为本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8-04-10 11:07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学校需要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3、此次人身损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回复时间: 2018-04-10 15:34
责任应由法院进行划分,学校要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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