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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合同对我是否有效力

河北-廊坊 11-11 08:42  悬赏 0  发布者:269779…… 给我留言  回答:(1)
借款合同抬头注明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一(连带担保人一)、丙方二(连带担保人二,是丙方一的控股公司)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合同末注明合同共4份,甲乙丙一、丙二各持一份。同时,甲乙丙都复印身份证及在复印件上盖手印。甲方、乙方是经我(暂且作为丁方吧,合同上没有注明)介绍认识的,甲乙丙签订合同时我在场。当时,甲方要我在合同末的签订地点和时间处签字作为见证,那时候没多想就签了,还盖了手印。合同虽注明有4份,实际签订时只有2份,我也只在甲方合同上签字了。现在乙方说无力偿还,甲方便把乙方、丙方、连同我一起作为被告起诉。甲方没有我任何身份信息,提供给法院的也是20年前就注销掉的(移民),像这种情况,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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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1 08:58
答:没有注明是见证人时,你的签章视为保证人,导致你承担连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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