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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造烟厂 强拆商品房  区级政府有法不依 权大于法

上海-杨浦区 12-10 02:34  悬赏 0  发布者:tangm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98年,花了45万买了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941弄3号201室的三室一厅房屋,然后办妥了房地产权证.到了2007年,区土地管理局,一张告示要收回我们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我们小区里的产权人和他们讲法,我们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我们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如果你们是公共利益需要,我们愿意为建设公共设施而让你们收回已经出让给我们使用权的土地,可是他们解释不清楚,含糊其词,后来我们得知,要在我们这块土地上造烟厂车间.我们就拿出了(中华人民公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胡锦涛主席签署的72号主席令,哭笑不得的是,他们说,我们杨浦区不按照中央指示的,只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就这样,我的产权房在2008年11月28日,被杨浦区人民政府和杨浦区土地管理局皆杨浦公安局强行拆除了,我还有什么可说呢?现在我只有请求你们各位给我出个注意,我还能去找那里说法.我现在的联系地址是江浦路702弄2号402室(该房子是借的)电话13918678480 唐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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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10 09:45
政府应以发给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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