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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检法和黑势力联手让被打成重伤的受害者坐牢赔钱该怎么办?
山西-太原 11-13 04:09 悬赏 5 发布者:yanlis……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叫闫利生,男,汉族,28岁,身份证142326198012185014。山西省临县索达干村人,大专学历,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服役。现居山西太原市,电话15536621643。
事实与证据
2008年10月12日下午三时许,我约同学张少伟去曾经的房东焦海红家去拿我的东西(房租已于2008年10月8日结清,有焦海红亲笔写的字据为证),在焦海红的棋牌馆与陌生人师俊伟发生了一句口角,师俊伟突然扑上来左手揪住我的衣领,右手就势抡起凳子连续砸在我的头部,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紧跟着扑上来打我,同时还有一名男子不停地打我的同学张少伟,张少伟吓的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任人殴打,我被打的头部血肿,左耳出血,对方仍不停手,剧痛难忍之下,我本能的自卫了一拳,我头部,身上又挨打了十几下才发现师俊伟倒在地上,嘴边有血.120很快就把师俊伟拉走.紧接着从棋牌馆外又陆陆续续又冲进来六七名手持木棍.橡胶棒的男子,二话不说又对我进行了30多分钟的持续殴打,然后把我强行捆绑,搜身,背部横插木棍,推出棋牌馆边打边游街示众,最后才解除捆绑,于下4时许把我强行押至长风派出所,从此失去自由。 1. 长风派出所民警李伟徇私枉法,一方面给行凶者师俊伟伪造了一份左上唇贯通伤的假病历,【众所周知,只有刀枪等锐器才可以造成贯通伤,拳头根本不可能】,一方面对检察院完全隐瞒了我被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伙同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六七名男子长时间殴打,造成我头顶至枕骨塌陷、左耳内出血、肩背部、左小腹、左腿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及裂伤的事实,利用职权在刑拘请示.提请批准逮捕书上这样隐瞒真相和捏造事实:“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本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房东(焦海红)发生纠纷后,将受害人师俊伟殴打至轻伤。”先将我关进看守所,背上故意伤害的嫌疑。
2. 万柏林区检察院公诉科刘清富于2009年2月13日去看守所提审我时,不听我的陈诉,不看我浑身的伤,只是这样问:人家多少人把你打成啥样那是另一回事,你只要说你是怎么打人家的就行了。我说我自卫了一拳,刘清富不满意,就照抄了提请批准逮捕书让我签字,我一看跟警察李伟捏造的一样,就拒绝签字。[见万检刑诉2009第166号起诉书]
3.2009年4月21日,我被羁押6个月零9天后终于戴上背铐、脚镣、黑纱头套上了法庭,法官李志强见我已被羁押半年多,当庭就说:你已经羁押太长时间了,什么也别说了,出去再告吧。然后在判决书中隐瞒了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等多人持械殴打我在先,并致我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及病历、伤情鉴定等证据,并采用师俊伟的虚假述和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的伪证来给我定罪,以故意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最先持械打伤我的师俊伟9000元。[见万刑初字2009第225号判决书]
我于2008年10月12日被打伤后就失去自由,直到2009年3月,万柏林检察院才发现我身上有伤,就以证据不足退回万柏林分局要求给我做伤情鉴定,可办案民警李伟知道一旦给我做了全面鉴定,此冤案就无法成立,所以只给法医提供了我左耳一处有伤的病历,导致法医只给我做了左耳一处的鉴定,鉴定左耳为轻微伤,(我头顶至后脑枕骨长达7厘米的凹陷,已经超出了重伤鉴定标准,头面部、右肩背部、左小腹、左大腿、小腿的软组织损伤和裂伤超过了全身皮肤的30%,远远超出了我国轻伤鉴定标准,在办案民警李伟的隐瞒和陷害下,至今未依法拍照和鉴定)而我仅仅左耳一处的伤情鉴定书至今都未依法书面告知我,然后才被迫对参与打伤我的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每人行政处罚500元,此处罚决定也至今都未依法书面告知我,严重侵害了我正常的辩护权和重要证据的取证权,直到我2009年6月12日出狱以后依法调取卷宗才知道卷宗里有公安局法医对我的伤情鉴定,有公安局对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伙同所谓的证人故意伤害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在万柏林公安局对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万柏林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万柏林法院对我的判决书中对至少足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一律隐瞒,才成就此荒唐案件。[事实上打伤我的人远不止这3个人]
也就是说,至今都未依法鉴定我是什么伤,至今都不弄清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我牢也坐了,钱也赔了。以上所诉的直接证据我都已掌握,请大家互相转发,舆论监督,省法院2010年已经受理此案,案号2010晋刑监字第47号,可现在都2012年11月了,依然没有任何动静,希望好心人互相转载,引起舆论的关注,否则可能这辈子我都得先背负罪名,再也无法依法起诉残酷殴破害我的这帮披着警服的人渣了!
请问:1、我到底还可不可以依法做伤残鉴定?如何才可以真正进入鉴定程序?(因为办案警察李伟说我是嫌疑人,无权做伤情鉴定,万柏林公检法也是这个观点?
2:如果我的头部鉴定重伤,原来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及所谓的证人焦海红、李左平夫妇还会被依法追究吗?
3、我需要起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指使故意伤害我的焦海红、李左平夫妇做伪证的警察李伟?还是万柏林公检法?还是先起诉故意伤害我的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以及另外六七名男子?还是连故意伤害我的这帮人和万柏林公检法一起起诉,起诉师俊伟他们故意伤害我,万柏林公检法联手再陷害我,让我以嫌疑人的样子坐牢赔钱?
事实与证据
2008年10月12日下午三时许,我约同学张少伟去曾经的房东焦海红家去拿我的东西(房租已于2008年10月8日结清,有焦海红亲笔写的字据为证),在焦海红的棋牌馆与陌生人师俊伟发生了一句口角,师俊伟突然扑上来左手揪住我的衣领,右手就势抡起凳子连续砸在我的头部,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紧跟着扑上来打我,同时还有一名男子不停地打我的同学张少伟,张少伟吓的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任人殴打,我被打的头部血肿,左耳出血,对方仍不停手,剧痛难忍之下,我本能的自卫了一拳,我头部,身上又挨打了十几下才发现师俊伟倒在地上,嘴边有血.120很快就把师俊伟拉走.紧接着从棋牌馆外又陆陆续续又冲进来六七名手持木棍.橡胶棒的男子,二话不说又对我进行了30多分钟的持续殴打,然后把我强行捆绑,搜身,背部横插木棍,推出棋牌馆边打边游街示众,最后才解除捆绑,于下4时许把我强行押至长风派出所,从此失去自由。 1. 长风派出所民警李伟徇私枉法,一方面给行凶者师俊伟伪造了一份左上唇贯通伤的假病历,【众所周知,只有刀枪等锐器才可以造成贯通伤,拳头根本不可能】,一方面对检察院完全隐瞒了我被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伙同焦海红、李左平及另六七名男子长时间殴打,造成我头顶至枕骨塌陷、左耳内出血、肩背部、左小腹、左腿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及裂伤的事实,利用职权在刑拘请示.提请批准逮捕书上这样隐瞒真相和捏造事实:“2008年10月12日15时许,嫌疑人闫利生在本市小王村因租房问题与房东(焦海红)发生纠纷后,将受害人师俊伟殴打至轻伤。”先将我关进看守所,背上故意伤害的嫌疑。
2. 万柏林区检察院公诉科刘清富于2009年2月13日去看守所提审我时,不听我的陈诉,不看我浑身的伤,只是这样问:人家多少人把你打成啥样那是另一回事,你只要说你是怎么打人家的就行了。我说我自卫了一拳,刘清富不满意,就照抄了提请批准逮捕书让我签字,我一看跟警察李伟捏造的一样,就拒绝签字。[见万检刑诉2009第166号起诉书]
3.2009年4月21日,我被羁押6个月零9天后终于戴上背铐、脚镣、黑纱头套上了法庭,法官李志强见我已被羁押半年多,当庭就说:你已经羁押太长时间了,什么也别说了,出去再告吧。然后在判决书中隐瞒了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等多人持械殴打我在先,并致我头部、左耳、右肩、背部、左小腹、左腿等多处受伤的事实及病历、伤情鉴定等证据,并采用师俊伟的虚假述和焦海红、李左平夫妇的伪证来给我定罪,以故意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最先持械打伤我的师俊伟9000元。[见万刑初字2009第225号判决书]
我于2008年10月12日被打伤后就失去自由,直到2009年3月,万柏林检察院才发现我身上有伤,就以证据不足退回万柏林分局要求给我做伤情鉴定,可办案民警李伟知道一旦给我做了全面鉴定,此冤案就无法成立,所以只给法医提供了我左耳一处有伤的病历,导致法医只给我做了左耳一处的鉴定,鉴定左耳为轻微伤,(我头顶至后脑枕骨长达7厘米的凹陷,已经超出了重伤鉴定标准,头面部、右肩背部、左小腹、左大腿、小腿的软组织损伤和裂伤超过了全身皮肤的30%,远远超出了我国轻伤鉴定标准,在办案民警李伟的隐瞒和陷害下,至今未依法拍照和鉴定)而我仅仅左耳一处的伤情鉴定书至今都未依法书面告知我,然后才被迫对参与打伤我的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每人行政处罚500元,此处罚决定也至今都未依法书面告知我,严重侵害了我正常的辩护权和重要证据的取证权,直到我2009年6月12日出狱以后依法调取卷宗才知道卷宗里有公安局法医对我的伤情鉴定,有公安局对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伙同所谓的证人故意伤害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在万柏林公安局对我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万柏林检察院对我的起诉书、万柏林法院对我的判决书中对至少足以证明我无罪的证据一律隐瞒,才成就此荒唐案件。[事实上打伤我的人远不止这3个人]
也就是说,至今都未依法鉴定我是什么伤,至今都不弄清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我牢也坐了,钱也赔了。以上所诉的直接证据我都已掌握,请大家互相转发,舆论监督,省法院2010年已经受理此案,案号2010晋刑监字第47号,可现在都2012年11月了,依然没有任何动静,希望好心人互相转载,引起舆论的关注,否则可能这辈子我都得先背负罪名,再也无法依法起诉残酷殴破害我的这帮披着警服的人渣了!
请问:1、我到底还可不可以依法做伤残鉴定?如何才可以真正进入鉴定程序?(因为办案警察李伟说我是嫌疑人,无权做伤情鉴定,万柏林公检法也是这个观点?
2:如果我的头部鉴定重伤,原来所谓的受害人师俊伟及所谓的证人焦海红、李左平夫妇还会被依法追究吗?
3、我需要起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指使故意伤害我的焦海红、李左平夫妇做伪证的警察李伟?还是万柏林公检法?还是先起诉故意伤害我的师俊伟、焦海红、李左平以及另外六七名男子?还是连故意伤害我的这帮人和万柏林公检法一起起诉,起诉师俊伟他们故意伤害我,万柏林公检法联手再陷害我,让我以嫌疑人的样子坐牢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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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1-13 08:30
关键看证据情况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1-13 09:21
你好!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帮您维护合法权益。
- [山西-临汾]
- 常利军律师
- 52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1-14 18:14
关键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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