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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租赁

福建-福州 04-15 10:19  悬赏 0  发布者:lang1f……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们好!我有一个问题请教您们:我母亲留下一套直管公房,现由我居住。她去世前,该公房就一直由我实际居住,至今已达十多年。不过,她去世后,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变更原承租人姓名。日前,到房管部门签订数年一签的租赁合同时,房管部门同意在签约人姓名栏目中,在我母亲姓名后面,加上我的姓名,但要求我的姓名后必须加上“代”字,意思是我母亲仍是签订该合同的权利人,现在她去世了,所以由我代她签这个合同。我觉得加上这个“代”字不妥,因为虽然按政策规定,我母亲是承租人,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我毕竟是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该房屋长期以来实际上都是由我缴纳房租的,而且我的户口和母亲的户口都在该房屋内,所以我至少属于同租人,拆迁时享有同样的补偿权利。一旦签名后面写上“代”字,实际上模糊了我作为实际居住者(或至少是同租人)的事实,到时候我的妹妹们可以这个“代”字为理由,主张该合同不能证明我是实际居住人,从而剥夺我作为同租者应享有的补偿权利。故我请教律师:如果合同上我的名字后加上“代”字,是否会出现我上述顾虑的后果(注:母亲去世后,我和房管部门前几年签的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我的名字是和母亲的名字并列的,且我的名字后没有加上这个“代”字)?我现在应怎么处理这个问题?麻烦律师帮我解答这个问题,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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