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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9日我买手机时,导购向我推广手机分期,工作办理人员程鑫对我说手机价值2999元

陕西-渭南 04-18 13:1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6年2月9日我买手机时,导购向我推广手机分期,工作办理人员程鑫对我说手机价值2999元,年利息200——300元,我同意后让我签名,照相,并付第一期300元后说一后我把资料完善后通知你,第二天才接到每月付288.97元,共计12个月,第3天发现手机是旧手机【内有其它资料,视频】到店要求更换并询问付款数且未果,天奈诚信按期还款11个月时又发现办理人员未将第一期还款记录填写,为此我认为程鑫的欺诈行为是公司行为并多次向公司反映未果,至今又增至1000多元,我以为捷信公司存在误导,诱惑有意回避真实信息,预谋策划时间空间等违法行为,第一期付款那里过了,——……望评论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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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4-18 13:3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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