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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山东 05-31 16:50  悬赏 0  发布者:qsqian…… 给我留言  回答:(1)
个体药店经营者
问题补充:
2008年1月个体药店经营者A欲将药店转让(此行为非法),我朋友王某与A熟悉,A也信任王,答应转让给他,王某朋友B得知A欲将药店转让,就让王某联系帮把药店转让给B,王某就带着B一起到A那,向A介绍说是王某的姐,B将转让款5万元给了A,A说不信任B,就打了一张收条,“今收到王某XX药店转让费5万元整,落款为A”,(我朋友王某没有意识到欠条中有他的名字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毕竟他没收钱,也没从中赚钱)。收条及药店的所有证照都给了B。B后来又将药店7万元转让给了C,C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不想经营,2009年5月C将A和B告上了法院,2009年7月法院判决B和C之间的协议无效,判决B将7万元返还给C。2010年5月B又将我朋友王某及A告上法院,诉讼请求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药店转让合同无效,由两被告返还B5万元。我朋友王某该如何处理?(B手中没有王某的收条或别的证明)该不会判决我朋友王某负连带责任,承担5万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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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31 18:02
没有写明保证人的无法证明的,不承担责任,最好委托律师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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