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确认《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登州路58号、60号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青北政发(2012)

山东 11-14 21:03  悬赏 0  发布者:不是钉子户 给我留言  回答:(0)
评估时点应放到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之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规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不符合征收条件,恶意提前发布公告,系采用违法手段间接操控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是相关前置建设程序和要件按法律规定办理完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山东潍坊
广东深圳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保定
甘肃兰州
最新回复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人气:3171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207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2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1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463
山东 东营
人气:251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