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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期交房的赔偿问题

湖南-衡阳 11-15 20:42  悬赏 0  发布者:xuehui……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1年11月在湖南衡阳金星` 湘江苑购房,合同上这样写的“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交房日本应在2012年10月底,现开发商告知要2013年3月31日方可交房,已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开发商要求少赔两个月的赔偿,请问律师:
(1) 我该如何争取合法赔偿?只有购房可同可以作为凭证吗?
(2)起诉的流程和费用
(3)因此产生的租房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可以赔偿吗?
 (4)按照我的房款47万,首付25万来算,开发商会赔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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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15 21:04
1、约定了违约金,一般按照约定的违约金处理。
2、起诉的流程先找律师,准备证据和诉状灯;
3、其他费用只要是实际损失的,可以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1-15 22:39
先协商,后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2-11-15 21:53
按照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每日计算即可;大概一万多块钱吧
赔偿只能赔偿直接损失;
仔细看合同的补充协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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