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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房东合法权益

重庆-渝北 11-19 19:32  悬赏 5  发布者:地大物博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0年与乙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门面租赁合同,第一年月租金为2500元,每年月租金在上年月租金基础上上涨300元。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联营等方式处置全部或者部分门面及附属设施。如有违反视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如果乙方确有需要转让,需得到甲方同意,合同终止,并由甲方与第三方重新商定门面租赁合同。同时合同规定合同终止时,甲方无条件收回门面,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已有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
已过去2年,门面经营得很红火,但乙方想转让门面,并收取转让费15万元,理由是装修装饰花费了10多万元。但在乙方装修时,我曾口头提出过装修话费不要太高,因为装修装饰只有五年左右的折旧期,合同到期我是要无条件收回门面的。如果想靠装修装饰来转让门面挣钱,我是不会同意的;即便是同意,作为房东我也应该分得利益。背景情况是:乙方是通过向前租赁者张某交纳4万转让费,之后,张某与我终止合同,我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因为与张某合同有瑕疵,在这方面我是吃了亏的,凭什么承租方靠我的门面挣非经营的钱?
目前我的初步想法是,一不同意转租转让,到期无条件收回。二有条件同意转让,与乙方终止合同,与第三方重新签订期限为3年的合同(条件好的话,时间可为5年)。

请律师帮忙看看,这样的情况我怎么处理比较好?
问题补充:
乙方于张某协商并支付转让费时我在场,但张某没有给乙方转让费收据什么的。
装修费乙方是虚报了很多的,水分大概有6、7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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