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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刑事警察,这里有一个案例,想跟您探讨一下:王某找到李某帮忙办理工作调动

甘肃 05-25 00:3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张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刑事警察,这里有一个案例,想跟您探讨一下:王某找到李某帮忙办理工作调动,王某系国家公职人员,李某系生意人,自称认识许多领导,也确实认识些领导,王某主动给了李某5万元,让帮忙办事,李某答应办事,但说不能保证一定能办成,如果办不成,花费多少,剩余的退还,期间李某找过某领导办事,某领导拒绝了李某的办事请求,李某则也未再给某领导送钱,李某自称为了办事,请朋友吃饭花去2万元,但具体请谁,如何花费,均说自己记不清了,并说剩余3万元自己急用先行挪用,后王某看事情办不成,要求李某退钱,李某一直推脱还钱,经查:李某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钱,后王某报案!请问李某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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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25 15:56
你好,我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理由如下:
1、从案件的起因来看,并非李某主动找王某称自己认识某某领导能帮王某调动工作,而是王某根据自己的平时观察自行作出的判断,其决定请托的行为并非李某的直接宣讲当时当地立即作出的,李某的平时言语也并非以替王某调动工作为动机和赚取钱财为目的,所以从案件的起因、动机、目的来看,本案李某就不具备诈骗罪的前提条件,王某的决定与李某的平时言语行为并无直接关连,就比如说我有特殊关系,可以让你当国家主席,你明知不可能,还给我1000万的活动费,由于你的给付行为与我让你当国家主席的行为不相关连,所以至少不存在诈骗罪;
2、李某说这个事可以试一下,有可能办好,也有可能办不好,且王某也明确知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李某双方的行为都是一种理性的决定,并不存在谁欺骗谁,这种请托是以结果完成为主要目的的,而不是要求一种履行行为,既然双方都清楚的认识到最重的结果都只是去努努力试一下,那彻底与诈骗无缘,李某没有对结果做虚假宣传、欺骗,李某也没有被欺骗;

3、从李某办事的具体情节来分析,李某确实去找过某某领导,那证明这事李某已经在履行,至于履行后不能达到想要的结果,那这是双方预料当中的一种情况,不存在欺骗,如果李某收钱后,根本没有履行请托事项,直接把钱占有挥霍用于自己的其他经营活动、非法活动或者拒不说明钱的去向,那应当是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这在司法解释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 [甘肃-兰州]
  • 张鸿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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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5-2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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