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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浙江-杭州 06-03 12:46  悬赏 0  发布者:于英梅 给我留言  回答:(2)
合同内容其有一条,委托期满时,如果乙方代理之客户仍须居住使用该房屋,乙方应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给予延长期(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不含免租期,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支付房租.
乙方没有电话通知,书信邮寄到租住房住,我房子已租出去,不会去那里查信件.合同期已到,收到房子,属于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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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4 17:17
实际上涉及事实问题,需要证据支持。
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回复时间: 2010-06-07 18:38
  没有说清楚;
可以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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