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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滴滴快车被严重追尾可以主张贬值和停运损失么?

重庆 05-28 22:22  悬赏 0  发布者:jsfq90…… 给我留言  回答:(1)
已注册成功的滴滴快车,驾驶人在空车行驶过程中被一无病人的120救护车严重追尾,尾箱受损及大梁变形。滴滴车主无职业,全靠该车运营维持生活,最近两月“流水”均在1.2万元左右。修车时间超过10天。请问如何向责任方主张停运损失和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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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28 22:29
这是可以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追问:

原告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将出租汽车服务分类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方式,明确将网络预约车经营行为定性为出租汽车服务经营范围;同年11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2016年第60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该《暂行办法》正式将网络约车行业合法化。《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9号,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做了明确的规范,但第十三条又规定“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截止目前,云阳县没有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出台具体标准,也没有要求任何一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全县数百辆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没有一辆车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这不是原告个人的原因造成。原告作为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个体从业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是唯一生活来源。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原告在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下,采取接受网约车平台派单方式从事滴滴快车网约车线上经营活动是完全合法的,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允许或默认的!既为政府分担了就业压力,还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快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被告王立军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所注册的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发元作为车主方的负责人,理应对肇事司机王立军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天,使原告的唯一生活来源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请给与完善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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