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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被告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安徽-阜阳 05-30 11:25  悬赏 20  发布者:CC626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以个人名义从原告处购买一批货,说是某公司用于某工地,当时未签订买卖合同,后结算时经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上有被告本人签字,在原告的结算单上有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某公司名字,但是欠条、结算单、付款均是被告个人,签字均由被告个人签名,某公司仅是在结算单上作为使用单位,并无盖章或法人签字,因被告一审并无证据证明自己是职务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货款,现被告不服并以自己为职务行为提起上诉,说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职务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起诉,案件正在上诉阶段。 请问原告应如何答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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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5-30 13:49
与履行职务是否存在关联
追问:

从签订合同到付款均是被告一人,与某公司并无联系,被告是项目实际承包人,结算单上写上某公司名称只是便于原告了解材料用于何处,被告一审并无证据证明自己与某公司的联系,现二审说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职务行为,那么对于被告二审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是否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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