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北京孟宪辉  吴健弘  朱学田  吴亮  刘同发  
该问题已关闭

退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归属问题的争议

广西-南宁 06-05 16:54  悬赏 0  发布者:蓝高秋 给我留言  回答:(10)
退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归属问题的争议
案情
   一、我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设立的,改制前,原公司欠工行贷款,工行把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改制后,法院裁定由我公司承担该项债务,并查封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经法院许可,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将我公司正街1号房产变卖给李某。法院向李某收取160万元执行款(法院变卖购房款)[约定该执行款扣除支付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各项费用后余下支付资产管理公司]。
   二、国土局认为我公司2008年改制时政府同意用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抵补负资产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向法院复函,明确要求我公司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产的土地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违约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
   三、因此,我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与李某签字房屋转让协议。上述两协议约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
   四、2017年9月,办理产权过户时,县法院从收取的160万元购房款中划转147352.7元支付滞纳金,李东舜从应支付的购房款中支付147352.7元滞纳金,国土资源局在缴款书中确认付款人为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我公司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收取滞纳金无法律依据,故向政府请求退还已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违约金),政府综合审计局、财政局、县法制办以及国土资源局的反馈意见,同意不应收取土地出让滞纳金并同意办理退款手续。
  五、我公司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16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复函对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的构成作出了限定性的说明,认定李某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确认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
    退还的滞纳金294705.40元,应当归资产管理公司、李某还是我公司收取?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05 17:42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首先,须明确:因正街1号房产的所有人属于你公司,因此,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付款人只能是你公司,但不代表你公司就是实际付款人;
二、 退还的滞纳金294705.40元,到底应当归谁所有,须根据你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与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三、建议你将协议发给律师,以便律师进一步分析。
我的补充: 2018-06-05 18:14
补充:一、买受人李某虽然承担一半的出让滞纳金,但该出资实际是向你们支付的购房款,因此,李某无权得到返还的滞纳金;
二、你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谁能得到返还的滞纳金,取决于你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债权数额而定。
追问:

问题是:1、资产管理公司认同并接受了从变卖房产所得款中扣除费用补交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后,余款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作该案的执行款,补交滞纳金后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资产管理公司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愿意承担滞纳金。2、《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补交滞纳金后向县政府申请退还,也没有约定我公司获得退还的滞纳金后再作分配,两协议已履行完毕。退还滞纳金是在两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不属于两协议范围之内。退还给原缴纳人没有合同依据啊。

回答:

您好,一、如果你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愿意承担滞纳金”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滞纳金,则结果对你公司不利;
二、如前所述,李某无权得到返还的滞纳金;你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谁能得到返还的滞纳金,取决于你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债权数额而定。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回答:

您好,一、法院《说明》中已明确房屋的变卖价格,房屋属于你公司所有,则变卖价款归你公司,你公司以变卖价款向资产管理公司清偿债务;
二、既然法院认定,李东舜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属于变卖价款的一部分,则应当归你们所有;
三、但法院关于房屋的变卖价格的认定有问题,变卖价款应为160万元+李东舜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
四、《执行和解协议书》明确:“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资产管理公司与你们协商一致的债权数额为160万元-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因此,退还滞纳金(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一半)也应归你们公司所有。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63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5 17:54
由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此权益。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4533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09 20:56
有必要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帮助分析判断。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回答:

你的律师对这件事是何意见?

回复时间: 2018-06-05 17:29
鉴于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各自承担滞纳金的一半,如确定该滞纳金不再收取,一般应退还给原缴纳人。
追问:

问题是《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补交滞纳金后向县政府申请退还,也没有约定我公司获得退还的滞纳金后再作分配,两协议已履行完毕。退还滞纳金是在两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不属于两协议范围之内。退还给原缴纳人没有合同依据啊。

回答:

虽然无合同等约定,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公平原则可以如此处理。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回复时间: 2018-06-05 17:44
我认为1、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没有还清而且超过147352.7,应该给付资产管理公司147352.7;2、另一半的147352.7应该返还买受人李东舜。3、如果法院认定李某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确认正街1号房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等于法院撤销了原来160万买卖裁定,买受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或者提起诉讼,买受人同意应该按照新的裁定书一个补缴购房款。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回复时间: 2018-06-05 19:46
你好!
1、变卖价格便宜是关于补缴房价的问题。
2、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没有还清而且超过147352.7,应该给付资产管理公司147352.7;另一半的147352.7应该返还买受人李东舜。
追问:

问题是《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并没有约定补交滞纳金后向县政府申请退还,也没有约定我公司获得退还的滞纳金后再作分配,两协议已履行完毕。退还滞纳金是在两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不属于两协议范围之内。退还给原缴纳人没有合同依据啊。

回答:

返还原缴纳人的法律依据不是合同关系。。。滞纳金的退还是国土资源局与滞纳金的缴纳人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多扣的,应该返还给原缴纳义务人。

回复时间: 2018-06-06 11:32
你好!应当退给原缴纳人。
1、滞纳金缴纳义务人是你公司,虽然经过协商,资产管理公司和李某自愿承担了你公司的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部分资金赠与给你公司了,当不需要交纳滞纳金时,自然所缴纳的费用应当退给资产管理公司和李某。
2、你公司与工行之间属于借贷关系,工行把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属于债权让与,也就是说你们和工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转为你们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拍卖房产是为了偿还你公司欠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你和李某协商约定,由李某承担部分滞纳金,属于合同的补充条款,如果不需要缴纳,自然就免除了李某的这部分义务,所以李某缴纳的部分应当退给李某。
3、只要是拍卖款足以抵偿债务(包括资产管理公司所出的滞纳金),所退还的滞纳金和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关系。那么这部分滞纳金应当退给你公司,如果资产管理工资的抵偿债务不包括其所出的的滞纳金,应当退给资产管理工司。
4、因此,对于退还的滞纳金294705.40元,你公司应当收取,但收取后应当分别返还给李某和资产管理工司,如卖房款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中包含了他所出的滞纳金,这部分你公司就不用返还了。
很乐意为你提供服务,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我公司认为:1、从《执行和解协议》和《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可见,荣威公司实际想获取的是执行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李东舜实际想获取的是我公司正街1号的房产,并不包括退还的滞纳金,而实际上,荣威公司和李东舜的目的已达到。2、退还滞纳金是我公司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的,是我公司特殊的一个权利,退也行,不退也行。虽然,县政府同意退回滞纳金,但是,申请办理退款手续不是我公司的义务,若退还给原缴纳人,我公司是不可能向执收单位申请退款的,也就是说我公司不收到退款,是无法退给原缴纳人啊。

现把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法院对房产变卖价格的说明发给律师分拆

执行和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威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84号A15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79414—7。
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政。
被执行人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59006X。
法定代表人黄汉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高秋。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4)上民执字第74号,现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以160万元人民币价格变卖被执行人医药公司坐落于上林县大丰镇正街1号[建筑面积397.05㎡,土地使用面积132.61㎡,房产证号为:(上房权证大字第201012025号)]房产给李东舜,医药公司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李东舜过户。
二、上述该案房地产的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契税、增值税、随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水利基金等相关费用,由荣威公司与李东舜共同承担(各负一半,双方另签订协议附后),上述费用,荣威公司可在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转缴,李东舜则另外缴纳。
三、变卖该房产所得款中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即支付给荣威公司作为该案的执行款。房产过户后医药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清退现有的居住人员、营业人员,营业人员按责任经营协议书规定时间搬出(责任经营协议书终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原责任经营协议书附后)将该房产交还李东舜。该房产变更过户后,荣威公司放弃该案尚欠的债权而本案结案。
以上条款双方各自遵守执行,如有一方违反,所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责赔偿。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订日期:2017年8月14日


关于对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街1号房地产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就变卖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丰镇正街1号房地产价格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复函上国土资复[2017]101号明确要求必须补交正街1号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5003元和滞纳金294705.40元,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执行人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即李东舜交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以及契税计入房地产变卖价格,该房地产变卖价格实为1914178.43元,所以,正街1号房地产变卖价格并不低于市场价格。
二、在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购房方李东舜愿意各自承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滞纳金的一半以及李东舜愿意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条件下,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正街1号房地产以160万元价格变卖给李东舜,我院是在上林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蓝高秋与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房地产变卖价格之后才向李东舜收取购房款的,是按程序办理的。
特此说明。
上林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5日



回答:

你好!
1、首先你要弄清滞纳金是不用当缴纳而缴纳的退还,还是应当缴纳,只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退还的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
2、如果属于不应缴纳而缴纳的,毫无疑问,退还的滞纳金应当退给原缴纳人。
3、如果属于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达到一定条件通过一定手续退还的,退还的滞纳金就归你公司所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06 11:40
你好,国有财产执行必须进行估价和拍卖,不得直接变卖,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变卖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只能按评估价执行,否则停止不得执行;法院的复函已经确定变卖的价格为190多万时,那这个退还的钱肯定属于你们公司所有,但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交纳的应当属于资产管理公司,你们只能取得李某交纳的那部分退款;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认为交易不公平,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所有交纳的款项。
回复时间: 2018-06-08 11:46
鉴于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由资产管理公司和购房方李某各自承担滞纳金的一半,如确定该滞纳金不再收取,一般应退还给原缴纳人
回复时间: 2018-06-09 11:35
“退款”两字含义是确定无疑的,谁缴纳就应当退给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北京石景山区
广东深圳
辽宁沈阳
广西贵港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37098
山东 临沂
人气:263165
河北 保定
人气:171696
河北 保定
人气:290942
浙江 杭州
人气:82822
浙江 杭州
人气:45319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