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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物品丢失

天津 11-27 21:03  悬赏 0  发布者:依就幸福久久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是一名营业员,被小偷以购买金条的机会偷走了柜台的金条,价值14000元,当即报警,后调取录像,因小偷遮挡偷东西的画面,没有直接证据,单位让我个人赔付,我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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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60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11-27 22:19
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需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12-11-28 15:21
无需承担协商不成起诉
回复时间: 2012-11-27 21:20
刑事犯罪,损失应该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回复时间: 2012-11-27 22:12
不应由你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1-27 22:58
您所述的情况看,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11-28 10:03
——据你所述的情况,损失不应当由你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2-11-28 12:22
个人不承担
回复时间: 2012-11-28 20:08
1、犯罪行为导致此事件的发生,作为员工你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你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到所里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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