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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

山东-烟台 06-05 09:43  悬赏 20  发布者:354403……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单位加班严重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单位出假证说明加点工资已支付,我们没有有力证据反驳)我们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的工资单上并没有表明加班加点工资项目,我们的合同是标准工时制度,但单位出具的考勤表每月最少干了26天,请问单位可以以超出定额部分已按计件定额的1.5倍给付了,这就属于加点工资吗?即使加点工资已经支付,依照合同我们的官司能赢吗?还有,在仲裁我们没有主张加班工资,只要求加点工资,法院可以受理作出判决吗?我们怎样对抗单位的假证据?
问题补充:
依照合同已经看出他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时间,并且他们自己的证据也已经证明工作了至少26天,每月都是这样的。难道这样也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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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6-05 09:46
需要提供证明来证明加班的事实  如果仲裁没有处理的问题 法院是不受理的。
回复时间: 2010-06-05 10:26
您们现在在仲裁阶段只要求了加点工资,就无权在裁决后要求法院再主张1.5倍的加班工资。这是由于您们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理解造成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您们可以试试再进行劳动仲裁只主张加班工资。但前提是您们要有充足的证明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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