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保忠  毕丽荣  徐荣康  王远洋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法院判决要求一次性给清抚养费

黑龙江-大庆 06-19 16:03  悬赏 0  发布者:yw0000…… 给我留言  回答:(7)
法院判决要求一次性给清抚养费,但被执行人只能先给50%抚养费?剩余50%抚养费可以规定时间给清,法院能协调么?还是说必须一次性给清?
问题补充:
法院已经通知强制性了,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一定会被列入黑名单是么?

如果法院通知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配合执行,但不能一次性给清,也会被列入黑名单么?

法院判决要求一次性给清抚养费,在被强制执行前被执行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但申请人都不接受及拒绝协商,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只能先给50%抚养费?剩余50%抚养费可以规定时间给清,法院能协调么?还是说必须一次性给清?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湖南-长沙]
  • 何江律师 VIP
  • 电话:19573137985
  • 5964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20
可以协商处理的。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99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32
你好,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35
建议协商解决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5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37
你好,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
(三)以物折抵
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05
可以和对方进行协调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11
你好,抚养费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祝您维权顺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8-06-19 16:15
可以协商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江苏无锡
河北保定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66747
湖北 襄阳
人气:439361
陕西 西安
人气:173076
广东 广州
人气:393469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