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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受 建设银行 委托,针对您所持 建设银行 信用卡一事,

北京-东城区 06-24 10:05  悬赏 0  发布者:我就是我 回答:(9)
本律师受 建设银行 委托,针对您所持 建设银行 信用卡一事,特致函如下:
您所持有的 建设银行 信用卡(卡号:6221682205536878),截至 2018年4月19日,已累计共欠款达RMB 1140.75。经多次电话、信函等催缴,至今仍未清偿。
现郑重函告,请您务必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全部欠款(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8-06-24 20:39
你好,以法院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10:12
以收到法院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10:16
你好,以法院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10:30
您好,以收到法院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10:52
以收到法院传票 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19:20
您好,应当以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4 20:44
你好,以收到法院传票为准。
回复时间: 2018-06-25 09:43
你好,以传票为准的
回复时间: 2018-06-25 14:22
您好,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构成刑事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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